標題: 終院指原審法官就瑜伽球氣塞引導陪審團出錯 或致偏見礙... [打印本頁]


中文大學醫學院前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許金山,涉以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毒殺妻女一案,許金山不服被裁定2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早宣判一致裁定許金山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終審法院判詞指,原審法官就案中瑜伽球的氣塞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出錯,或導致陪審團存在極大偏見,繼而作出錯誤推論,有可能令許金山無法獲得公平審訊。

關鍵問題:誰將瑜伽球放在車內

終審庭判詞指案中關鍵的問題為誰將瑜伽球放在車廂內及其因由。控方主張許妻和幼女可以排除在外,故只餘下許金山;辯方則提出有可能由幼女將瑜伽球放進車廂並拔去氣塞以一氧化碳滅蟲,造成致命意外。控方嘗試以環境證據證明,包括許金山身為香港中文大學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曾獲取一氧化碳作研究用途而研究實屬煙幕;許金山曾把瑜伽球注滿一氧化碳帶回家中;在最初的警誡會面中質疑幼女可能因抑鬱而使用一氧化碳自殺,將瑜伽球放進車廂;又隱瞞自己與一氧化碳的關係。

陪審團或因法官指引作錯誤推論

終審庭同意並裁定,原審法官實質上容許陪審團忽視案發後直至警員搜查車輛前,涉案氣塞有可能被誤放別處或不慎被移離車輛,並單憑揣測而推論兩名死者死亡時車尾箱狀況。終審庭指由於許金山家中尚有其他瑜伽球,在抽屜內發現的備用氣塞對於證明由許金山將瑜伽球放進車輛的證據價值不高,控方提出備用氣塞有可能就是案中瑜伽球的氣塞,或導致陪審團存有極大偏見,原審法官最少應提醒陪審團注意,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抽屜內的氣塞與車廂內的瑜伽球之間有任何關聯。因此終審庭裁定,原審法官指引有可能導致陪審團採納法律上不容許的思維來否定幼女使用一氧化碳滅蟲之可能,繼而排除由幼女將瑜伽球放進車輛。

終審庭續指陪審團可能錯誤地推論案中事發時瑜伽球的氣塞已經不在車廂内,並借此進一步錯誤地推論抽屜內氣塞即車內瑜伽球氣塞,原審法官就遺失的氣塞所作指引令陪審團未能恰當地評估瑜伽球氣塞案發當日是否真的不在車廂内,以致陪審團犯錯風險可能進一步增加。

被告有理由申訴無法獲公平審訊

終審庭認為本案中許金山確有理由申訴,指原審法官作出錯誤指引使之無法獲得公平審訊。本案案情極不尋常,嫌疑行兇手法異常,陪審團須定奪一系列謎團。終審庭無法估計如非法官指引錯誤,陪審團在考慮過程中會如何排除有可能其他人為將瑜伽球放進車廂,故不能確定一個合理的陪審團必然會裁定許金山罪名成立。因此終審庭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許金山定罪,兩項謀殺罪頒令重審,以便證據可由另一陪審團評估。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