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6.4煽惑集結案 鄒幸彤恢復原有定罪 [打印本頁]


已解散的支聯會之副主席鄒幸彤,被指於2021年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因此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她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於2022年底裁定鄒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就該裁決向終院申請上訴,終院去年底經開庭後押後作書面裁決。終院5名法官今日(25日)就本案頒下書面裁決,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鄒恢復定罪,就刑期上訴方面發還予高院原訟庭再處理。

鄒幸彤現時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正還押。律政司就案件提出終院要進一步澄清的問題,包括在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的檢控中,被告是否可以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並以此作辯護理由;如可以,法庭處理辯方提出合法性挑戰的正確方式是甚麼。

終院5名法官雖然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但是就其提出的兩條法律問題,部分法官卻出現分歧。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為,如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挑戰禁令合法性,必會削弱禁令的權威,對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及人權自由造等成損害,並稱只能夠透過司法覆核,提出對禁令的質疑,否則便有違相關法例的立法原意。林文瀚法官亦認同張官的說法。

常任法官李義則認為挑戰禁令合法性可以作為刑事案辯護理由。因鄒並非該集會組織者,不能向委員會作上訴或提出司法覆核,就她面對相關刑事檢控時,便可間接提出挑戰禁令,因該禁令是針對普羅大眾。不過李官認為鄒就禁令的挑戰最終亦失敗,因警務處長認為當時集會,未能提供令人滿意的安排,確保疫情下的安全。李官認為禁令在限制和平集會權利及社會利益等,已作出公正的平衡。李官的意見則獲其餘兩名法官支持。

案件編號:FAMC 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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