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2人被裁定暴動罪成7月求情 官:正常人不會走往煙霧瀰漫... [打印本頁]
警方於2019年11月封鎖理大後,網上有人呼籲上街示威、反包圍警方防線,示威者於油麻地一帶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2名男子否認暴動罪受審,今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謝沈智慧指2名被告辯稱只是經過涉案地點,但除非被告完全失去聽覺、嗅覺、視覺,否則正常人不會走往煙霧瀰漫的暴動核心地帶,認為2名被告「胡說八道」,證供不可信。案件押後至7月23日求情。
法官引述辯方案情,指27歲被告潘曉東任室內設計助理,稱當日打算到旺角購買電腦配件,但到達後方發現許多店舖關上門,地鐵某些出口關閉,但沒有「特別了解和聯想」,其後打算步行前往親友佐敦的家中留宿,走至咸美頓街時眼見示威場面,更被示威者撞倒,警員其後把他拘捕,被告指背包中有手套是由於當日曾想購置不銹鋼板予客人。
謝沈法官認為潘曉東的證供有違常理,包括於盤問下,不清楚所需不銹鋼板的厚度,一時指不銹鋼板用作填補空隙,一時又指當作樣本予客人參考。另被告又承認電腦欠配件亦運作正常,謝沈法官質疑被告偏偏在交通惡劣的情況下前往旺角,往親人家中留宿前,沒選擇先致電了解佐敦示威情況。而到達咸頓街一帶時也不會嗅不到催淚煙的味道,謝沈法官續指,被告被捕時身穿白衣,在示威者中應是「鶴立雞群」,惟相關片段中不見有白衣人在其中。
39歲被告PUN DHAN BAHADUR則辯稱當天到油麻地女友家中,不歡而散後步行往廟街方向返家。
謝沈法官指被告PUN DHAN BAHADUR雖為尼泊爾籍人,但居港超過10年,被告稱自己不能閱讀中英文,但在庭上找尋地圖上的行經地點時沒有困難,另強調不知道有社運,卻又指社運對自己沒有影響。在盤問下,被告承認曾眼見示威者和窩打路道佈滿磚塊,又見到煙霧、雷射光束,承認明知有危險下仍繼續走在該處一帶。謝沈法官因而裁定2人罪名成立。
控方開案陳詞指,11月18日晚,有示威者在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聚集,不斷向警方投擲物品。其後過千人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堵路,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排陣面向警方,以雨傘遮擋催淚彈並回擲,更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行車道火光熊熊。被告潘曉東被捕時穿白色T裇、黑色褲、黑口罩,並攜有黑手套:PUN DHAN BAHADUR穿灰色T恤及長褲、黑色拖鞋。
案件編號:DCCC 789/2020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