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20歲女子涉擲汽油彈判囚34月上訴得直撤罪 上訴庭今裁定毋... [打印本頁]
6名男女涉於2020年在旺角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投擲汽油彈,20歲女侍應受審後被裁定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罪成,判囚34個月。上訴庭早前指女侍應未獲公平審訊,裁定她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兩罪定罪及刑罰。上訴庭今頒布判詞指,本案純粹出於原審法官的錯誤,令她未能獲得公平審訊,而她約20天後便可獲釋,若她須繼續還柙等候重審,服刑時間更會超出原判。上訴庭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不認為公眾利益要求本案必須重審,遂下令她可即時獲得釋放。
上訴庭早前指,原審法官練錦鴻在審訊中對待上訴人林天詠及警員的態度大相逕庭,似乎認為本案證據確鑿,上訴人不認罪抗辯純屬浪費時間,認為毋須認真審視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故裁定上訴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兩罪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定罪和判刑,但需考慮案件應否發還區域法院重審,遂下令上訴人須繼續還柙。
原審法官錯誤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上訴庭今早頒布判詞指出,本案兩罪性質雖然嚴重,但眾被告投擲汽油彈時未以人或特定的建築或設施作目標,似乎只是想製造事端和截斷交通,最後沒有造成太大的實質破壞。上訴人患有「依賴性人格障礙」,為取悅時任男朋友而犯案,角色屬「追隨者多於領袖」。
根據控方證據,上訴人最直接參與的一次,只有蒙面穿黑衣跑到街上放汽油彈一幕,沒有證據顯示她製造或整理汽油彈。上訴庭重申,抗辯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本案上訴人有一切合理期望案件會按照程序得到公平的裁決,但純粹出於原審法官的錯誤,而令她未能獲得公平審訊,如上訴庭下令重審,她只可頂住二次壓力繼續抗辯或因戰略理由乾脆認罪;即使認罪,刑期扣減也會比原審時認罪少。
上訴庭認為兩罪判囚34個月的整體刑期不算嚴厲,而且重審定罪的判刑一般不會超出原審時的幅度,考慮到上訴人現時的最早獲釋期是2024年6月20日,即約20天後便可獲釋,若她須繼續還柙等候重審,她在獄中的時間更會超出本來的長度。上訴庭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不認為公眾利益要求本案必須重審,遂下令上訴人可即時獲得釋放。
案件編號:CACC184/2022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