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就非法集結罪終極上訴 終院押後頒布... [打印本頁]


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在8‧18案中,黎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共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與同案的李柱銘等6人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駁回7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但組織控罪則上訴得直,定罪撤銷。7人就被駁回的參與罪申終極上訴,終院就部分議題批准上訴許可,並於今日(24日)開庭處理正審上訴。來自英國的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亦有來港審理。黎智英沒有出席聆訊。法官聽罷陳詞後,決定押後頒布裁決。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5名主審法官包括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終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終院批出上訴許可的議題有關「執行性相稱」,即終審法院是否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兩宗具說服力,但對終院並無約束力的判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庭應在甚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今次聆訊中,黎智英沒有出席。李卓人及何俊仁由囚車押抵法院,吳靄儀及李柱銘亦有到庭旁聽。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他不是想挑戰執法部門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制度,或執法部門就今次事件,只就維園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決定,而是法院裁定參與者有罪本身,是否不相稱地干預一個人行使權利的自由。法官關注,如果原審法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如何再考慮定罪本身屬相稱與否。何沛謙重申,當日參與集結人數非常非常多,但沒有出現任何暴力事件,將參與者定罪屬干預行使權利之自由。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定罪也是一種限制,應接受相稱性測試。代表李柱銘及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法院有責任把關,維護市民的基本自由。

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陳詞,指出2019年6月至8月期間,18次和平集會最終演變成暴力衝突。在本案中,眾被告手持直幡帶頭,公然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余強調,《公安條例》所確立的制度,用以平衡市民權利,以及公眾和國家安全。對於上訴方指,法院就定罪也應進行相稱性測試,余若海認為,這做法違背法治原則。

黎智英就8‧18案與該6人原本分別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准緩刑。由於有關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眾人只就一項控罪被判罰,黎就本案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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