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周焯華上訴敗訴 終裁判刑18年 [打印本頁]


綽號「洗米華」的太陽城集團前主席周焯華在2023年1月18日,被澳門初級法院裁定他162項罪名成立,判監18年。終審法院合議庭於今日對涉太陽城集團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件作出審理,裁定周焯華維持被上訴裁判的判罰,即判處18年徒刑。

其餘上訴人司徒志豪、張一平、馬天倫、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王柏齡及梁樹榮就中級法院裁判的刑事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的判罰,即分別判處10年徒刑、10年徒刑、12年6個月徒刑、12年6個月徒刑、12年6個月徒刑、12年3個月徒刑、12年6個月徒刑及9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另外,終審法院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判處被告周焯華、司徒志豪、張一平、馬天倫、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王柏齡及梁樹榮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支付經營不法賭博活動而獲取的不法收益的總和金額的部分,改判該等被告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24,865,076,093.70港元。同時撤銷判處上述被告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通過清洗黑錢活動所獲取利益的決定。終審法院維持中級法院的其他決定。

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