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港府擬第四季提修例放寬私營龕場資格 3.6萬個龕位有望獲... [打印本頁]
本港骨灰龕位需求一向高企,形成私營龕場規管問題。港府早前就修訂《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完成公眾諮詢,環境及生態局和食物環境衞生署提交立法會文件指,公眾諮詢結果顯示,188份書面意見中,94%人認同政府應繼續以「務實和體恤」的原則,避免出現大規模「清灰」令先人無處容身情況,建議針對四大方向作出修例,並預計在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避免引起大量遷移骨灰
文件指,《條例》生效前,已有巿民從私營龕場買位及安放私人骨灰,為免引起大量遷移骨灰,令已買位人士蒙受損失而引起社會不安,故建議修訂豁免書的2項基本申請資格,以納入更多骨灰安置所,當中「開始營辦」日期資格建議由現時的「1990年1月1日前」,延後至「2014年6月18日早上8時前」;「停止出售安放權」日期,由「2014年6月18日早上8時起」,延後至「2017年6月30日起」。修訂後,合資格龕場若最終不獲發牌,可在豁免書獲批後,凍結現有規模繼續營辦,但不能再出售或出租新龕位。當局續指,建議修訂的申請資格,只適用於符合以下3個條件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
1. 申請人已提交牌照申請並在處理過程中
2. 龕場非位於城規會的高密度住宅發展地帶
3. 截至修訂建議生效時,申請人曾向城規會提交的規劃申請未被拒絕
料有13間龕場符合新資格
當局推算,現時24間未有提交的豁免申請的龕場中,有13間將符合新的申請資格,涉及3.6萬個已出售龕位;若他們全數獲批,約有1.5萬個龕位毋須遷移,其餘2.1萬個未入灰龕位日後也可用作安放骨灰。
罰則方面,當局建議將不遵從「執法通知」的最高罰則由1萬元,提升至在簡易程序定罪下的最高50萬元和監禁6個月;公訴程序下定罪的最高500萬和監禁2年,以更有效防止個別龕場營辦人作出違規行為。另港府建議將龕場持牌人「超賣」龕位行,及在撤銷或暫時吊銷授權後,仍出售安放權行為納入刑事罪行,最高罰則為經簡易程序定罪下可罰款200萬元及判囚6個月,經公訴程序定罪可款500萬元和判囚2年。
合資格石廠延暫存骨灰時限
第三,當局冀條例明確規定上訴委員會在考慮上訴的新證據,須符合特定條件,包括文件或資料無法在合力努力下,在發牌委員會作決定前取得和提交;及可能對個案結果產生重大影響,以免有人故意拖延。第四,合資格石廠暫存每份骨灰時限,亦建議由目前的7個曆日改為14個曆日,以顧及假期及惡劣天氣下的影響。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