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9歲學生不服暴動定罪提上訴被拒 判詞指環境證供等足可... [打印本頁]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警方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拘捕213人,其中一名19歲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52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早前開庭審理其上訴許可申請後即時駁回,法官潘敏琦今頒下判詞,指本案所有針對被告的環境證供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供原審法官作出被告曾參與暴動及具參與暴動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人羅澤琛一方認為,原審法官在達至裁斷時忽略了他作供時提出關於其政治背景的陳述,錯誤地裁斷他支持及參與暴動。

潘官指,被告是現場發生暴動的38分鐘後,被發現和其他裝備相若的示威者一起逃走時被截停,被告稱是剛到5分鐘便遇上警員追捕的說法未免過分巧合,令人難以置信。

案件編號:CACC134/2023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