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港大前副教授張祺忠涉殺妻案發還重審 判詞指原審剔除心... [打印本頁]
港大機械工程系前副教授張祺忠於2018年在校內宿舍偉倫堂涉嫌利用電線勒死妻其,經審訊後陪審團大比數裁定謀殺罪成。張祺忠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獲裁定上訴得直及定罪撤銷。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作裁決時,將心理專家的證供剔除於減責辯護的考慮範圍,做法對審訊不公,終裁定上訴得直。
辯方原審時曾傳召專家證人、臨牀心理學家鄭健榮,指在極大壓力下情緒會影響理性判斷。惟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就減責辯護,只須考慮另外兩名精神科醫生意見。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錯誤,排除了辯方專家證供作精神失常減責因素。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在判詞中指,就精神失常減責議題中精神狀態的「重大受損(substantially impairment)」,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沒有科學測試可以解答其受損是否重大,而「重大」是一個普通詞彙,陪審團可以運用其個人經驗作出判斷,並提到精神科醫生指被告的精神受損程度多於最低程度,並非只要超出瑣碎便足夠,而是要由陪審團去決定是否重大及應考慮所有證供。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對「重大」的定義作出適當引導。
引導陪審團時將心理專家證供剔除於減責辯護構成不公
上訴方提出,原審法庭應該撤回謀殺控罪,因為沒有證據提供基礎去駁回被告的減責辯護。惟上訴庭認為,雖然辯方的醫學報告提出足夠及明確的基礎,但被告與死者之間的財政糾紛,以及被告處理死者屍體的行為,顯然控方亦有合理基礎挑戰辯方的減責辯護。
惟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將心理專家證供剔除在減責辯護的考慮範圍,對審訊構成不公。原審法官指就精神失常減責辯護,由於有關於精神失常,所以心理專家在此事上無法給予意見,並指其證供是關於被告有否受挑釁犯案。
判詞續指,就精神失常減責辯護,雖然要足以證明「精神失常」,精神科專家的意見屬必須,但心理方面的證據亦可被引用作支持精神方面的證據,患精神疾病的人士向心理專家和精神科醫生求助也是常見。因此,上訴庭最終裁定上訴得直,並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上訴人張祺忠,被控於約2018年8月17日,在香港謀殺妻子陳慧文。
案件編號:CACC213/2020
法庭記者:王仁昌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