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林卓廷與另6人暴動罪成 還押下月22日求情 [打印本頁]


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6名非白衣人被控於2019年元朗「7.21」事件中,在港鐵元朗站參與暴動,控方指林卓廷在現場向其他非白衣人發號施令,藉議員身份帶領挑釁白衣人,更透過其助手直播號召更多人到元朗生事。辯方則指當時非白衣人行為有可能是出於自衛,而非暴動,林卓廷在現場沒有破壞社會安寧,事後更獲警方感謝舉報。法官陳廣池今午在區域法院指林卓廷在場煽風點火,裁定林卓廷與另6名被告暴動罪成。全部被告還押至下月22日求情,2月27日判刑。

被告以消防喉射水及噴射滅火筒阻嚇只激化武鬥

陳官指不能將案發事件單獨抽離政治環境,當日港島區先有合法遊行,後來在中聯辦外出現暴亂,然而當晚白衣人自行組成武裝力量,於月台車廂中打人片段廣為流傳,令人譁然,結果混淆了誰是誰非。陳官認為元朗站大堂衝突為「721」事件上集,白衣人於月台車廂中打人為下集,人群聚集為事件之偶然,卻是歷史之必然。

陳官批辯方說法匪夷所思,歪論遍地,裁定閘內非白衣人構成另一場暴動,指當時的政治環境下,兩班人聚集對峙時,若以自衛或保護他人為由將武力合法化,猶如鼓勵武鬥,反駁其他6名被告說法,用消防喉射水及噴射滅火筒來阻嚇對方等僅自圓其說,實質激化情況,裁定其餘6男暴動罪成。

官指林卓廷過份高估自己 到場前3帖文起磁石效應

陳官裁決指案發時現場猶如同一個空域有2個颱風,互相影響,令不少人感到混淆,指案發當日林卓廷過份高估自己,其政治立場廣為人知,打算以立法會議員角色緩和衝突,令人講道理而不再挑釁,想法值得商榷,而案發時更向相反方向發展。林卓廷供稱到現場前曾致電警長,促對方「快啲做嘢」驅散白衣人,陳官認為此舉不等於報警處理,對方也沒有查證林卓廷身份證。陳官續指林卓廷到場前發布的3個帖文起了磁石效應,吸引立場相近人士前往案發現場,更渲染為黑社會份子介入。陳官指不知林卓廷早上街站有否直播,然而案發當時叫助手做直播,旨在抽政治油水。

推論林到場為搜證舉報白衣人 打擊鄉事派

陳官續指林卓廷籲人不要離開,客觀效果造成付費區內群眾聚集;又叫人「唔好落單」,卻沒有呼籲他人四散,返回月台乘坐列車;向白衣人聲言「警察來緊你班X街,拉晒你班X街」,是調停還是拱火澆油一目了然;現場有雜色衣服供黑衣人替換顯示早有準備。陳官推論指林卓廷當時在閘內非白衣人眼中有角色,前往元朗搜集白衣人證物,目的為向警方舉報秋後算賬,向鄉事派下手來打擊對方。

陳官再指案發時仍有市民能如常出閘,非白衣人在場投擲水樽、互相指罵挑釁,認為即使閘外白衣人行為不當,亦不等於非白衣人可以挑釁施襲。陳官指出林卓廷呼籲大家不要退,明顯為增大非白衣人聲勢;出言「X街」是在煽風點火;白衣人原以閘機為界,無人湧上,其後林卓廷再沒有致電警長或報警求助,行為為了鞏固雙方對峙,沒有想過如何疏散。

陳官更認為現場非白衣人多非返回元朗,而是專程到現場集結,高峰時期有超過100人對峙,投擲水樽和打傘,眾人不是滯留,有機會也不上車離開,而是集結對抗白衣人。陳官裁定林卓廷不是獨立監察人或調停者,反而是對着幹,而其他人用消防喉射水及噴射滅火筒來阻嚇對方等僅自圓其說,實質激化情況,辯方說法匪夷所思,歪論遍地。陳官反問在當時動盪的政治環境下,2班人聚集對峙時,若可以自衛或保衛他人為由將武力合法化,豈非鼓勵武鬥,如此中大、理大、立法會及旺角暴亂還不血流成河,死傷枕藉,遂裁定林卓廷暴動罪成。

7名被告依次為47歲林卓廷、35歲庾家豪、37歲陳永晞、31歲葉鑫昇、26歲鄺浩林、48歲尹仲明及26歲楊朗,否認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1106/2020、DCCC1132/2022(Consolidated)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