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曾蔭權 雙非罪人 [打印本頁]
【東方日報專訊】內地「雙非」孕婦湧港產子問題,揭發特區政府歷時十多年的管治大醜聞。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突然踢爆指,人大常委會早於一九九九年就吳嘉玲案釋法時,已經提及《基本法》廿四條有關永久居民身份居港權的立法原意,夫婦均為中國公民的在港出生子女,根本沒有居港權,故不認為有修改基本法或釋法的需要,又指當年釋法後不執行,是特區政府的責任。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曾蔭權當年堅稱案件已了結,昨亦未有回應當年有否做錯,特首辦發言人接受查詢時則表示沒有補充。
內地孕婦湧港產子逼爆本港公、私營醫院,觸發涉及民生的連鎖性影響,港府提出四項措施阻截雙非孕婦來港分娩,但仍有意見要求修改《基本法》或釋法。范徐麗泰昨日出席中總新春酒會後,明確表示不認為有修改《基本法》或釋法的需要,因九九年人大常委就吳嘉玲案釋法文件已闡釋《基本法》廿四條的立法原意,是按照一九九六年特區籌委會的解釋,包含雙非孕婦在港所生的子女不可享有居港權。
曾蔭權等人拒啟動釋法程序
當問及港府應否提請人大釋法,范太反批評港府「冇盡責」:「立法原意早已解釋,為咗某啲理由,特區政府選擇唔再採取進一步行動,呢個責任咪喺特區政府嗰度囉!」她強調雙非子女問題嚴峻,促請港府在行政措施達不到預期效果時,應在短時間內與中央商討解決辦法:「到今時今日事隔十年有多,到底應如何處理,點樣同中央想一個大家雙方都可接受嘅方法,來幫香港人解決呢個問題呢,呢個我冇辦法答你,因為我不在其位無辦法,答唔到你。」
根據《基本法》,如果要釋法,必須由特區政府啟動程序,主動提請中央進行。翻查資料顯示,當年政府官員表明不會再提請人大釋法,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當時表示,「我地係感到有啲失望,但我地會採取措施執行終審庭嘅裁決,我地亦都係冇計劃向人大提請釋法。」而當時的政務司司長曾蔭權更表示,「嗰件案我地已經了結,亦都唔會影響香港嘅裁決。」
事隔十多年後的今日,港府多名涉事高官拒談有否失職之嫌,當問及「當年係咪有錯誤」時,曾蔭權沒有回應;葉劉淑儀則堅稱政府當年「有做嘢」,表示當時答辯時已提案件會引來很多內地人來港產子,但終審法院不接受港府的看法,加上○一年內地人來港產子數目不算很大,特區政府鑑於對部分港人的顧慮,故沒有提請人大釋法。
《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在港定居,在港所生的子女才享有居留權,但至○一年七月二十日,父母均是內地人的莊豐源獲終審法院裁定擁有居港權,終院沒有按九九年釋法文件所指的籌委會立法原意判案,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員會透過新華社對此表示關注。
特區籌委會文件顯示立法原意
《基本法》第廿四條第一項有關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擁有居港權一項,當年人大釋法並沒有詳細解釋,立法原意其實已體現於回歸前,即九六年八月十日特區籌委會文件中,但籌委會文件的官方網頁未能尋獲,但在中聯辦的網頁則載有全文,其中列明對永久居民作特別規定,就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必須是父母雙方或一方在港合法定居,才享有居港權。
當問及人大釋法或修改《基本法》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推諉稱,「呢一方面比較茲事體大,不論透過釋法或修改《基本法》,都好小心研究。」自由黨則引述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表示,預計要用三個月時間來判斷現時針對雙非孕婦的行政措施是否有效。
數字顯示,過去十一年已有超過十七萬名雙非嬰兒在港出生,○一年即終審法院裁定莊豐源擁有居港權那一年,根據當時統計處的資料顯示,在港出生的雙非嬰兒只有六百二十名。
雙非孕婦湧港產子 范太揭罪魁港府
99年1月: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吳嘉玲等擁有居港權,港府當時指會有167萬名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來港,提請人大釋法。
99年6月:人大釋法文件解釋,《基本法》第24條第3項,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不是自動擁有居港權,而是須經審批來港;
至於第24條第1項,有關「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擁有居港權」一項,指立法原意早已體現於回歸前,即96年8月10日特區籌委會文件中,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在港定居,在港所生的子女才享有居留權。
01年7月:父母均是內地人的莊豐源獲終審法院裁定擁有居港權,終院沒有按99年釋法文件所指的籌委會立法原意判案,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透過新華社對此表示關注。
01年7月21日:當年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並無計劃向人大提請釋法,當年的政務司司長曾蔭權亦公開表示案件已了結。
02年1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踢爆,解決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根本毋須釋法及修改《基本法》,因當年人大常委的釋法文件已清楚闡釋立法原意,炮轟港府在處理有關問題上「唔做嘢及冇盡責」。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564440/1.html
普通法判決 學者指翻案機會微
【東方日報專訊】政府出招阻截雙非孕婦湧港產子,觸發社會對釋法及修改基本法議論紛紛。有法律學者認為,政府須尊重終審法院當年根據普通法所作出裁決,日後如有新論點才有機會推翻「莊豐源案」。但亦有學者認為當年法院已對各方面意見有充分考慮,認為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提出人大常委會對居港權條文的意見,不能被視為立法原意,亦非新意見,翻案機會很微。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弘毅認為,終審法院當時是根據普通法作出裁決,現時仍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政府須要遵守,但政府可於日後的新案件推翻「莊豐源案」。他指如果有新論點,之前未有考慮過的,亦可重新考慮,再決定是否維持原有法律解釋,或是改變法律解釋,否則便要釋法或修改基本法。
必須有新論點及個案
一般而言,即使有新論點,法庭都必須要有個案才能推翻之前的案例,如在居港權的情況下,政府若拒絕讓在港出生的雙非父母子女擁居港權,而雙非父母提出訴訟,才有機會以新論點推翻舊案例。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則質疑范太的說法不能視為立法原意,他指因基本法頒布後六年才成立特區籌委會,若因應當時情況而提出的意見,根據本港所沿用的普通法,該意見不可能視為立法原意,而當年法院裁決時,已解釋為何不接受有關意見為立法原意,所以不可能以之視為新論點,否則即不尊重當年裁決,亦令「一國兩制」名存實亡。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564438/1.html
仲係互相推卸責任{:disagr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