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違收回成本政策 破產署「發破產財」 [打印本頁]
【明報專訊】審計署發現,破產管理署在過去11年就各類破產及清盤服務收取費用,一直有營運盈餘,甚至由於2002年至03年破產人數增加,令收回成本比率一度高達236%,變相靠破產者「發財」。審計署批評破產管理署一直未有下調收費,是偏離政府「收回成本」的收費政策。
去年度收入3.1億審計署報告指出,破產管理署根據「用者自付」原則,一直會就管理破產及清盤服務收費,包括從破產人「已變現的資產」中抽佣,或收取破產及清盤個案的查冊費,由10%至1%不等。不過,由於近年破產人數急升,管理署長期有盈餘,單是在2010/11年度總收入已有3.1億元,收回成本比率為136%;而在2006/07年度,破產管理署的收回成本比率更達236%的高峰。
http://news.sina.com.hk/news/2/1/1/2639601/1.html
越窮越見鬼{:surrand:}
讓破產者更窮是破產署成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