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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 港燈20億差餉訴訟 終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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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3 12:36: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wheretogo 於 2011-6-23 12:36 編輯

判決有利中電官司【明報專訊】港燈(0006)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就估計逾20億元的應課差餉訴訟,港燈要求在計算應課差餉租值時,毋須計算興建中的供電設施,終審法院昨一致裁定港燈勝訴,認為建築中設施不應計算差餉,估計港燈可取回由2004年至今應繳付的差餉差額。

港燈發言人歡迎終院判決,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則表示,尊重終院裁決,正研究判辭,以評估裁決對港燈供電系統估價的影響,並會退回港燈因應上訴法庭早前的裁決而多繳的差餉、地租和相關利息。

除了港燈,中電(002)亦與差餉署就99至08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有爭拗,署方估值8年來應課差餉租值高達671億元,未計算利息差餉總值或高達33.55億元,故今次終院的判決對中電案有重要影響。

差餉署﹕尊重裁決 研究判辭

港燈作為公營機構,一直與政府簽署《利潤管制協議》,以「資產」的15%作港燈的「准許收益」;若當年盈餘多於15%,即撥往發展基金或退回市民,少於此數則可由發展基金補回不足。港燈於計算准許收益時,把興建中的供電設施亦計算到「資產」內,差餉物業估價署長因此要求向相關設施如電纜、發電站等徵差餉及地租。

港燈不服,指署方一向不會向其他地產發展地盤徵收差餉,署方卻指研究《差餉條例》後,認為即使業主未「佔用」該地,單純「持有」該地也需繳付差餉。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昨指出,考慮過《差餉條例》條文後,認為整體條文及立法原意要求署方只可向「可佔用」地方徵差餉,事實上興建中的供電設施不屬「可佔用」的性質,因此毋須交差餉。

可取回04年至今所繳差額

港燈挑戰的差餉及地租由04年起,至今7年。雙方同意以04至05年度作測試個案,土地審裁處於09年裁定港燈勝訴,可從已付的3.93 億元差餉及地租中取回約1.5億元,雖然上訴庭去年改判政府勝訴,但終院昨指事件涉及事實裁定,上訴庭無權推翻土審當日判決。署方及港燈均未有透露7年下來,港燈可省回的差餉及地租總金額。

【案件編號:FACV12/10】

http://news.sina.com.hk/news/2/1/1/23624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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