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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新聞] 網民留言炸中聯辦判感化 終審法院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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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8 07:50: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青年陳宥羲(圓圖)在2010年6月於網上討論區揚言炸中聯辦(左圖),承認作出有違公德.jpg
青年陳宥羲(圓圖)在2010年6月於網上討論區揚言炸中聯辦(左圖),承認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被判感化,終院昨指沒有證據顯示報案人士是否在公眾地方看到有關信息,故裁定撤銷定罪(資料圖片)


青年於網上揚言「炸咗中聯辦」,因觸犯「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被判感化。他隨後上訴,終院昨判其上訴得直

終審法院指互聯網只是媒介,不符控罪須在公眾地方發生定義,並批評法例已過時,有關刑責應立法監管。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根據06年區域法院一宗判決,有違公德罪可應用於網上討論區留言,律政司考慮該個案後才決定引用該罪名起訴本案被告。就本案而言,原審裁判官及原訟庭法官均接受被告認罪,並拒絕其要求更改答辯的申請。

如終院所言,本上訴涉及新法律爭議,即就有違公德罪行而言,互聯網是否公眾地方。律政司正研究判詞,以評估適當的應對行動,及對日後類似檢控的影響。


討論區屬媒介 非公眾地方

現年約26歲的上訴人陳宥羲,被控於2010年6月11日,使用北角寓所內的電腦,以網名「鬼谷」在互聯網上高登討論區發布「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的信息,其後起訴。陳承認一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被判接受感化12個月。陳其後要求更改答辯被拒,再向原訟庭提出上訴亦告駁回,於今年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院昨頒下判詞指,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的定罪元素包括在公眾地方發生,即有關行為是在一處實質及實際存在地方作出,以及公眾能夠達到,或能被兩人以上目睹有關行為。終院指,互聯網討論區只屬一個媒介,不屬於公眾地方,加上沒有證據顯示報案人士是否在公眾地方看到有關信息,基於不符合在公眾元素要求,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指行為嚴重 煽動恐怖主義

終院指判決並非意味所有涉及互聯網發放信息的罪行不能被檢控,若有黑客於機場的大型屏幕發布令人不安的資訊或相片等,或有人手機或平板電腦於公眾地方作出有關行為,控方仍然能引用條例作檢控。

終院認為上訴人的行為十分嚴重,屬煽動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可以帶來嚴重影響,令罪行加重。

終院續指普通法中的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已有350年歷史,未必適用於現今互聯網時代,促立法機關考慮監管有關刑責。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鄧國楨、霍兆剛;非常任法官:華學佳勳爵
案件編號:FACC3/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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