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裁
當人類意識陷入混沌的時候,亂世也就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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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純電動汽車整車投資項目
第十七條
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含現有汽車企業跨乘用車、商用車類別建設純電動汽車生產能力)所在省份,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於同產品類別行業平均水平;
(二)現有新建獨立同產品類別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均已建成且年產量達到建設規模。
第十八條
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的企業法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建立產品研發機構,擁有專業研發團隊,具有純電動汽車概念設計、系統和結構設計經歷和能力;整車控制系統、車用動力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輕量化等方面的研發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車身及底盤制造、車用動力電池系統集成、整車裝配等方面的研發以及相應的試制能力;研制的產品主要技術指標達到行業
領先水平;
(二)擁有純電動汽車核心技術發明專利和知識產權,並得到授權或確認;
(三)產品售後服務保障有力,承諾對項目建成投產後 5 年內銷售的產品質量投保或由相關企業提供擔保。保險公司或擔保企業近 3 年年均凈資產與擔保期內新建企業銷售的產品金額相適應。
第十九條
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法人的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股東在項目建成且年產量達到建設規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東對關鍵零部件具有較強掌控能力,擁有整車控制系統、驅動電機、車用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的知識產權和生產能力;
(三)主要法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1. 股權佔比高於三分之一;
2. 控股的現有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均已建成,年產量達到建設規模,且不存在違規建設項目;
3. 自有資金和融資能力能夠滿足項目建設及運營需要;
(四)主要法人股東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汽車整車企業為主要法人股東的,其中燃油汽車企業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車產量佔比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純電動汽車企業上年度產量達到建設規模;
2. 汽車零部件企業為主要法人股東的,上兩個年度整車控制系統、驅動電機或車用動力電池的配套裝車量累計大於 10 萬套;
3. 設計研發企業、境外企業等其他市場主體為主要法人股東的,研發且擁有知識產權的純電動汽車產品,上兩個年度累計境內外市場銷售並登記註冊的數量大於 3 萬輛純電動乘用車或 3000 輛純電動商用車,或上兩個年度純電動汽車產品累計銷售額大於 30億元。
第二十條
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建設內容包括:
1. 純電動汽車持續研發能力,在已有研發機構基礎上,建立產品信息數據庫,提升產品概念設計、試制試裝、試驗檢測和整車運行狀態監控等能力,研制的產品主要技術指標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2. 建設規模,純電動乘用車不低於 10 萬輛,純電動商用車不低於 5000 輛;
3. 車身成型、塗裝、總裝等整車生產工藝和裝備,以及車用動力電池系統等關鍵部件的生產能力和一致性保證能力;
4. 純電動汽車產品質量保障、市場銷售、售後服務及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體系;
(二)項目建成投產後,只生產自有註冊商標和品牌的純電動汽車產品。
第二十一條
現有汽車企業擴大同產品類別純電動汽車生產能力,燃油汽車企業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純電動汽車企業上年度純電動汽車產量達到建設規模;擬生產產品的能耗、續駛里程等主要技術指標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第二十二條
現有汽車企業異地新建同產品類別純電動汽車生產能力,除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外,項目的建設規模:乘用車不低於 10 萬輛,商用車不低於 5000 輛。
第五章 其他投資項目
第二十三條
新建汽車發動機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法人應具備較強研發能力,研制的產品主要技術指標達到行業領先水平。新建汽車發動機企業和現有企業新增發動機產品投資項目,發動機產品應滿足國家最新汽車排放標準相應要求。
第二十四條
新建車用動力電池單體/系統企業投資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法人已建立車用動力電池產品研發機構,擁有專業研發團隊,具有相關研發經歷。單體企業應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術研發和試驗驗證能力,系統企業應掌握電池管理及熱管理系統等方面核心技術研發和試驗驗證能力;
(二)擬建設的設施具有較高智能化水平,在廠房布置、生產線設計、智能裝備投入、數字化信息管理及生產環境控制、過程控制等方面能夠滿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單體項目生產工序應覆蓋電極制備、化成、單體裝配等工藝過程,系統項目應具備模組生產、系統裝配及測試等能力;
(三)產品主要技術指標應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四)企業法人承擔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生產者責任,項目配套建設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現有車用動力電池企業擴能項目,除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外,企業上兩個年度車用動力電池產能利用率均不低於80%。
第二十六條
新建車用燃料電池電堆/系統投資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法人已建立車用燃料電池產品研發機構,擁有專業研發團隊,具有相關研發經歷。燃料電池電堆企業應具備雙極板、膜電極等關鍵部件核心技術研發和試驗驗證能力。燃料電池系統企業應具備電堆控制系統等關鍵部件核心技術研發和試驗驗證能力;
(二)燃料電池電堆項目應建設雙極板、膜電極等關鍵部件和電堆組裝的生產能力。燃料電池系統項目應建設電堆控制系統等關鍵部件和電堆系統組裝的生產能力;
(三)產品主要技術指標應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第二十七條
車身總成投資項目有關要求:
(一)新建獨立車身總成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法人應建立產品研發機構,擁有專業研發團隊,具有相關研發經歷,具備新材料、新工藝等車身輕量化核心技術研發和試驗驗證能力;項目應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建設應用碳纖維等非金屬複合材料、鋁等輕質合金或其他輕量化新材料的車身成型和組裝等生產能力;
(二)禁止新建應用普通鋼板等傳統材料、採用衝壓焊接等傳統工藝制造車身的獨立車身總成企業投資項目。
第二十八條
專用汽車和掛車投資項目有關要求:
(一)新建專用汽車和掛車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法人應建立產品研發機構,擁有專業研發團隊,具有相關研發經歷,具備專用裝置的技術研發和試驗驗證能力;
(二)禁止新建倉柵車、欄板車、自卸車和普通廂式車等普通運輸類專用汽車和普通運輸類掛車企業投資項目;
(三)專用汽車企業不得建設各類汽車底盤和整車生產能力,特種作業車底盤自制自用除外。
第二十九條
車用動力電池回收、梯級利用、再生利用與處置等投資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裝備,實現不可利用殘餘物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條
汽車零部件再制造投資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企業具備相應的舊件回收能力,具有必要的拆解、清洗、制造、裝配、質量檢測等技術裝備,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建立完善的再制造質量控制標準和生產規範,保證再制造產品與原型新品具有同樣性能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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