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裁
當人類意識陷入混沌的時候,亂世也就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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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
序號 許可條件
一 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發展政策、宏觀調控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企業設立應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環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
二 產品生產能力和生產條件
2* 應有必要的生產廠房、存儲場地及適宜、整潔的生產環境。
生產組織布局合理,有適應產品生產的物流系統,區域標識明顯。
應具有廠房、生產設備和其他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應具有主要檢驗儀器設備的所有權。
應具有生產場所用地的長期使用權(按照國家生產用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租賃場地組織生產的企
業,應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賃期限。
3 許可產品的年銷售量應與獲許可時的規定相適應。對於設立3年以上的企業,年平均年銷售量(或者
年平均銷售收入)按照近3年計算。
消防車企業的註冊資金不少於2000萬元,生產、檢驗設備的投入不少於3000萬元,消防車生產綱領
應不小於年產80輛。
生產特種作業車底盤的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0萬元,生產、檢驗設備的投入不少於5000萬元,
特種作業車生產綱領應不小於年產100輛、且年銷售收入不小於2億元。
其他專用車企業的註冊資金不少於2000萬元。生產、檢驗設備的投入不少於1500萬元(對於生產兩
個及兩個以上品種專用車的企業,設備投入不少於2000萬元)。
4*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所必需的生產設備以及專用工裝、模具。其中專業化生產的專用裝
置及其部件可外購。
1、專用客廂車的生產企業,應具備骨架(或車身)的成型、焊接、裝配(包括車內裝置及附件裝
配)生產過程和設施設備,並具備專用貨車及專用作業車企業的生產能力。
2、專用貨車、專用作業車、消防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整車和專用裝置的安裝調試能力,以及專用裝
置主要結構件、固定件、成型件、連接件等部件的生產、製造能力及相關的設備設施、工藝裝備。
應具備衝壓、機加、焊接、內外表面裝飾和防護、裝配等生產工序,具備滿足環保要求的封閉式塗
裝生產設施設備;
其中由三類底盤改裝專用作業車的生產企業,其駕駛室(車身)可對外委托生產(但模具應備);
由三類底盤改裝專用貨車的生產企業,應具備車身及骨架(或駕駛室)的成型、焊裝、裝配(包括
車內裝置及附件裝配)生產過程和設施設備。
3、通用貨車掛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車架車箱(包括自製專用裝置)下料、成型、焊裝、裝配的生產
過程和設施設備,具備滿足環保要求的封閉式塗裝生產設施設備,其中車架縱梁可與專用裝置組合
生產(當專用裝置具有承載能力時),也可對外委托加工。具有流水作業的成型、焊裝、總裝生產
線。
4、其它掛車生產企業,應具備通用貨車掛車的生產能力(除具有流水作業的生產線要求外),還應
具備專用貨車及專用作業車的生產能力(除三類底盤改裝的能力要求外)。
5、特種作業車(含超限車)生產企業,除應具備專用作業車企業必備的能力條件外,還應具備為完
成專用功能必需的關鍵裝置或關鍵部件的自製能力。
6、特種作業車底盤生產企業,應具備駕駛室、車架、車橋三大總成之二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設施(其
中駕駛室對外委托加工的,模具應自備),具備滿足環保要求的封閉式整車塗裝、裝配生產設施設
備。還應具備特種作業車(包括超限車)的生產能力。
各類企業生產能力、設備的要求可參考附件5《生產及檢驗方面的能力、設備要求》。
專業化生產的專用裝置及其部件可參考附件6《可外購的專用裝置清單》。
5 應對關鍵生產設備和工裝進行預防性維護和日常保養,配備操作規程,有必要的備件,確保其正常
運行,並有相應的運行和維修維護記錄。
三、 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6* 應建立專門的產品開發機構,統一負責產品設計開發全過程的工作。能夠完成專用裝置的開發及與
整車的匹配等產品開發工作,並在具體產品的設計開發中得以體現;能利用專用軟件進行專用裝置
及整車匹配的設計、計算等工作;開發、生產的產品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應配備與設計開發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了解國內外專用汽車或掛車技術的發展情況;能夠
對國家有關標準、相關行業標準、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跟蹤、轉化;開發人員包括產品策劃、整車匹
配、專用裝置總成部件設計、試製、試驗和檢驗、標準法規、情報信息、知識產權與專利等方面的
專業技術人員。
從事產品開發的專業技術人員佔企業員工總數的比例不小於5%,設計開發投入不低於銷售收入的
1.5%;(對於生產兩個及兩個以上品種專用汽車和掛車的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小於8%,
設計開發投入不低於2%)對於特種作業車底盤企業,其專職設計開發人員不少於20人,設計開發
投入不低於銷售收入的3%。
生產特種作業車底盤的企業,還應具備駕駛室(或車身)系統、車架和懸架、車橋、轉向系、制動
系、取力輸出裝置、電氣控製系統等總成中至少3個總成的開發能力。
產品開發機構的開發、試製、試驗設備(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軟件)的投入不少於100萬元(其中特
種作業車、消防車生產企業的投入不少於300萬元;特種作業車底盤生產企業的投入不少於500萬
元)
7 應建立適於本企業的產品設計開發工作流程、設計規範和作業指導書,其內容應覆蓋產品及製造過
程的開發流程,包括技術文件管理、標準化等內容(消防車企業還應製定產品可靠性、壽命試驗標
準),且在實際工作中得以應用。
應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產品信息數據庫,數據庫應包括設計平台基礎數據、整車和底盤參數、專用
部分及作業裝置和機構參數設計、計算和分析結果等。
8* 應具備與所生產的專用裝置和改裝後的專用汽車或掛車完整車輛相適應的試制、試驗能力(至少包
括專用裝置功能檢驗,除耐久性試驗外的專用裝置性能檢驗、專用汽車的動力性能試驗)。
產品的開發試驗能力、設備要求可參考附件5。
對於專業化生產的專用裝置及其部件,有關功能、專用裝置性能的試驗、檢驗可以委托外部有資格
的試驗室進行。專業化生產的專用裝置及其部件可參考附件6。
其中:1、生產特種作業車底盤的企業,應具備與所生產的特種作業車底盤相適應的試製、試驗能力
(至少包括動力性、經濟性、操縱穩定性、可靠性、耐久性、取力輸出裝置等性能試驗能力)。
2、消防車企業還應具備消防車可靠性性能的驗證能力(包括關鍵總成驗證所必需的試驗設備、設
施,和按程序評價消防車可靠性驗證結果及應用其結果的能力)。
9 產品和製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入、輸出應充分適宜;應對產品和製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出進行評
審、驗證和確認,並保存相應記錄。
10 在實施產品和製造過程的設計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應重新進行評審(包括評價更改
對產品組成部分和已交付產品的影響)、確認,必要時進行驗證,同時應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
應保存評審、驗證和確認的記錄,包括更改在生產中實施日期的記錄。
11 應建立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體系(包括產品圖樣、產品標準、生產和檢驗技術文件等),產品技術
標準內容和項目應覆蓋整車、專用裝置,要求應不低於相應的國家有關標準及相關行業標準。獲得
許可的企業應按照規定辦理企業標準備案手續。
四 產品符合性
12* 開發的產品應驗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的符合性,驗證工作可自主進行,其中國家
強制性標準的驗證工作由檢測機構進行。
13* 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產品一致性要求,即與公告車型信息、型式試驗樣車、產品合格證的內容相一 致,產品技術參數的公差值應在允許範圍內。
五 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14 應建立和落實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能力評價和考核製度,並應保持適當的記錄。
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均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專業技能及知識,嚴格按程序文件、工藝文件或相關
作業指導書工作。
15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採用三類底盤生
產專用車的企業應具備駕駛室或車身成型焊接有關檢驗器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
數、專用裝置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對檢驗設備(包括有關的程序、軟件)進行控制,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准或檢
定;當發現檢驗設備不符合要求時,應對以往測量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對該檢驗設備和有關
產品採取適當的措施。
各類企業應具備的檢驗能力、設備要求可參考附件5。
16* 應建立合格證管理製度和合格證信息數據庫,按照合格證管理有關規定製作、配發符合要求的產品
合格證,在規定期限內上傳合格證信息,保存合格證製作和發放記錄。
17 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
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其中整車基本信息存檔期限為車輛的設計使用年限;產品的檢驗測試數
據存檔期限不少於2年。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應方原因引起的問
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範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
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18 在產品實現過程中,應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環保特性的零部件、總成,開發編製進貨檢
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檢驗規範或檢驗指導書,並按規定實施監視測量活動。重點關注專用裝
置的功能、性能和裝配尺寸相關的標準及有關規定的符合性。
對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應有明確的工藝要求和控制方法,編製作業指導書,規範操作過程,並實
施過程監視和測量。
19 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評價標準,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應
保留對供方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20 對採購過程、生產過程、交付過程、顧客反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進行標識、記錄、評價和處置;若關
鍵零部件的安全、環保性能不滿足規定要求,不允許讓步接收。
21 當企業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包括人員能力、生產/檢驗設備、採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總成及其供
方、生產工藝、工作環境、管理體系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產品仍能滿足原要
求。
六 產品的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
22 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包括企業內部人員、特約銷售維修人員、產品使
用人員)培訓、維修服務、備件提供、信息反饋、產品召回、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應聯
合外購關鍵部件及底盤(或整車)的供應商,共同提供產品的售後服務。
其中:售後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設計使用壽命期限內、在限定服務時
間內向顧客提供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產品的設計使用壽命期限不少於十年。
對於消防車產品,服務半徑不超過500km的,維修服務人員應能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並展開維修;
服務半徑為500km—1000km(含)的,維修服務人員應能在48小時內到達現場並展開維修;服務
半徑超過1000km的,維修服務人員應能在72小時內到達現場並展開維修。
審查要求
1.標註“*”的項目為否決項;
2.審查適用條款可根據准入審查或監督檢查、企業申請性質等情況進行適當裁剪;
3.對於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專用汽車的企業,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應予以關注或簡化;
4.審查判定原則:
(1)某條款部分內容不符合要求時,即視該條款為不符合;
(2)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的比例不超過適用的審查適用一般項條款數的20%,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3)當審查結論為不通過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驗收達到第(2)條要求的,審查結論為通過;驗收未達到第(2)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整改驗收只能進行一次。
5.監督檢查要求:
(1)第3條(年銷售量或年銷售收入的要求)、第13條、第17條(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處理)、第21條適用於監督檢查;
(2)所有否決項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章節(第14條至第21條),是監督檢查的必查條款;
(3)準入審查或上次監督檢查中出現不符合的條款,是監督檢查的必查條款;
(4)其它一般項按照40%的比例抽項審查,並覆蓋企業運行周期內相關活動的變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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