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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九龍塘豪宅畢架山一號的業主立案法團,指發展商長實建設公用地方時用料不合規格、手工差劣,質量不宜居住,要求長實支付 2,700萬元以修補缺陷。代表長實的資深大律師陳景生昨在高等法院申請剔除訴訟,指長實當初僅與一手業主簽約及承擔有關責任,現任法團並不代表所有業主權益,喪失申訴資格。惟高院撤銷其申請,法團先勝一仗。
原告是畢架山一號業主立案法團;被告為進勢投資有限公司,是長實全資附屬公司,負責畢架山一號的發展項目。原告指控被告建造屋苑時使用不合規格物料、手工差劣。陳景生昨在庭上透露,原告所指的建築缺陷,包括停車場牆身有裂痕及通往停車場的通道有問題。
高院不批准剔除訴訟
陳景生昨指,進勢當年與 480名一手業主簽約,同意就建築問題承擔責任,單位經多番易手,現時留在法團的一手業主僅 226人。據他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16條的詮釋,法團須得全體業主同意,才能代為索償。陳景生認為,按一手業主的比例,現任法團不能代表所有業主權益,等於喪失申訴資格。
不過,法官芮安牟昨裁決時,不認同陳景生就有關條例的詮釋,指條例目標在於避免個別業主重複申索,現時所有業主均受建築缺陷影響,如個別業主逐個申索,必令事件複雜化,故判被告敗訴。陳景生在判案後立即申請上訴許可,亦遭法官以欠缺廣泛重要性為由拒絕。案件將排期審訊。
曾為延遲交樓打官司
此官司已非畢架山一號業主與長實首次對壘。七名買家 05年入稟指長實延遲交樓,興訟索償。長實聲稱以一元泊車位與小業主簽訂合約,條款包括放棄追究。高院及上訴庭先後否決「棄權條文」的法律效力,上訴庭甚至狠批長實不擇手段、背棄公平交易精神。長實今年上訴至終院亦不獲受理。
案件編號: HCA25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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