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830億遺產倡禁亂動
律政司質疑基金「受託人」非「受益人」【明報專訊】律政司興訟要求法庭詮釋華懋集團已故主席龔如心的2002年遺囑,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雖然「小甜甜」02年遺囑指明將全數遺產交予華懋慈善基金,但律政司認為基金僅是以「受託人」身分管理這份價值至少830億元的遺產,基金須依遺囑將遺產作行善用途,同時要受管理機構及法庭雙重監管,絕不容基金董事局「輕舉妄動」。基金一方則堅持是遺產唯一「受益人」,至於如何執行遺囑,則由以龔仁心為首的基金董事局決定。
指遺囑倡三方監察 證不讓「自把自為」
律政司延聘英國御用大律師Simon Taube及資深大律師何沛謙為代表,華懋慈善基金則聘請了英國御用大律師Frank Hinks及資深大狀馮柏棟應戰。基金董事龔仁心等昨未有到庭,而早前頻頻受訪的龔如心「契仔」張雁坤則在開庭時現身,但上午小休後離開。
律政司一方形容龔如心為「亞洲女首富」,現時遺產約值820億至830億元。根據02年遺囑,龔如心要求聯合國秘書長、中國總理及香港特首聯合監察基金運作,執行其遺願。代表律政司的Taube表示,這正好證明龔未打算讓基金董事局「自把自為」。
稱「必須」字眼證基金屬「奉命行事」
Taube續稱,遺囑用上「必須」字眼,可見是龔的「命令」,基金是「奉命行事」的受託人。Taube表示,基金的資產報告顯示,基金所持資產不多,現金僅數百萬元,根本沒有經驗管理龔的超級遺產。
此外,基金一直表示把遺產用於慈善,卻未有交代細節。Taube又引述董事局主席龔仁心的證供,龔仁心指基金創立以來除了捐錢,沒有其他項目,且大多數由華懋旗下其他公司注資到基金,再以基金名義捐款。
倡改用途須申法庭 確保用得其所
遺囑又表明,龔如心希望成立「中式諾貝爾獎」慈善基金,叮囑基金董事善用資金,讓華懋慈善基金之商業王國繼續壯大,藉此行善到永遠,另外須支付龔夫王德輝家族的生活開支等。Taube認為監察機制加上法庭,可確保基金用得其所,而基金必須證明龔訂下的慈善用途不可行,才可向法庭申請改變用途;而監察機制可令基金維持以往的慈善項目,亦可防止基金董事以賣股或派息等方式散盡遺產。
Taube說,慈善基金應以大眾利益為先,不過董事局可酌情發放款項給王家中人。
基金堅持有權改遺產用途
然而,Taube引述基金回應,指基金堅稱是遺產受益人,因而有權改變遺產用途,而且遺囑條文一概無約束力(見另稿),但Taube認為,基金的解釋方法,與02年遺囑用字性質不一致。
基金因遺囑真偽與商人陳振聰對簿公堂,去年10月終極勝訴。律政司其後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釐清02年遺囑內容。律政司一方今會繼續陳辭。
【案件編號﹕HCMP8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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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利益為先 供養王家還看基金董事
【明報專訊】龔如心與遭綁架失蹤的丈夫王德輝,手牽手開拓華懋地產王國,而龔如心的遺囑亦表明,華懋慈善基金須供養王家的成員及子侄。但根據律政司及基金的立場,王家成員能否獲基金董事局發款亦成疑問,一旦董事局無意「派錢」,王家中人也許會不獲分文。
律政司不認同有得分
龔如心在遺囑表明王家中人「有得分」,但律政司並不認同。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師Simon Taube表示,華懋慈善基金於1998年成立,以大眾利益為依歸,理應惠澤社群,而非流入某些人手中。Taube形容2002年龔如心訂立的遺囑屬「自家製」(home-made),並非專業人士協助撰寫,條文略有矛盾亦可理解。基金受龔如心所託執行遺願,董事局可以行使酌情權,要求法庭批准基金給予王家中人所需費用,當中包括王德輝4名弟妹,以及5名侄兒女。
Taube續稱,基金一方認為遺囑只表達龔的意願,對基金沒有約束力,基金沒有義務向王家中人發放款項。假如法庭裁定基金是遺產受益人,是否向王家「派錢」,則交由基金的董事局決定,換言之無論法庭最終如何裁決,皆需要由基金董事局啟動發款程序。
基金稱沒義務發款
現時基金董事包括華懋老臣梁榮江及陳鑑波,以及於龔如心07年4月離世前不久才加入董事局的龔仁心、龔中心及龔因心。假如5人無動於中,遺產內的分毫不會落入王家手中。
根據遺囑第四項,基金有責任供養王德輝父母王廷歆及任玉珍(皆已歿)、其弟妹,以及侄兒日後升讀大學或深造的費用。華懋僱員的子女若進修,亦可受惠。遺囑亦明示,基金必須負責王德輝胞妹王德華的生活與醫療費。
Taube昨透露,王德華曾入稟申索,但未有進一步存入證據,終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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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拒遵遺囑指示 恐變私人樂園
【明報專訊】據律政司一方引述華懋慈善基金的立場,以龔家「老三」龔仁心掌舵的基金認為,基金的大小事務均由董事局「話事」,而龔如心訂立的遺囑只屬指引,並不一定要遵守。換言之,基金成立的目的隨時可變,龔如心的遺願亦有可能被「棄置」,基金恐怕會成為龔仁心等人的「私人樂園」。律政司亦暗示,若無人監察,後果難以估計。
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師Simon Taube稱,根據基金一方立場,基金自視為龔如心遺產唯一「受益人」,全權管理龐大遺產。遺囑內一切指示,例如要求聯合國秘書長等三方組成監察機構、成立「中式諾貝爾」基金、繼續壯大華懋慈善基金之商業王國等,皆不具約束力,毋須信守。
憂欠獨立監察 隨時派息清盤
Taube坦言,龔如心在生時全權掌控慈善基金,她現已離世,若基金成為受益人,可能缺乏獨立組織監察其營運,而由董事局「自己搞掂」,大有可能會藉投票表決而不合理地派息或賣出股份,甚至清盤解散基金等,種種做法皆不利龔如心「將慈善事業不斷發展至永遠」這遺願。
雙方又爭議應根據哪時候的基金章程去運作基金。Taube表明,應以龔如心07年4月離世時的章程作準,強調章程述及的慈善目的不能改,應由高院法官給予指示,又認為假如基金要改變目的,必須證明現行目的「不可行,不切實際」,並將改革建議交由法庭審批,方為合理。
倘可自行改變目的 違基金原意
Taube又透露基金一方認為,董事局有權因時制宜,自行改變基金目的。Taube認為這做法有違龔如心成立基金之目的,「如果突然撥出遺產到非洲傳教,這樣改變慈善基金目的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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