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指外傭不屬通常居住者
終審法院5位法官3月25日就外傭居港權案一致裁定駁回外傭上訴,指外傭居住的特質遠離傳統上承認的「通常居住」。5位主審法官一致駁回上訴,認為外傭即使在香港居住多久,都不會有居港權。原因是外傭的逗留條件,不符合通常居港規定。入境條例有關外傭在港工作的規定,與基本法24條亦無牴觸。新華社報道,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今日駁回外籍傭工就居港權案的上訴。作為終極裁決,這表明在香港的外傭將不會享有居港權。至於特區政府請求終審法院考慮提請人大釋法,終院表示毋須釋法。
針對外傭認為,外傭符合基本法中「通常居港」的定義,終審法院認為,外傭持有有效證件入境住滿7年,只是審視其是否符合「通常居住」定義的其中一個特點。判詞指,外傭在香港的居留性質極具限制性,外傭來香港工作,必須簽署指定的合約,每張合約只有兩年,約滿後必須返回原居地才可以續約。期間他們只能任外傭,不能轉換僱主,亦只能居住在特定僱主的居所,亦不准做其他工作。
而合約亦訂明,外傭進入香港並非為了在香港定居,而且不可以把子女等受養人帶來香港。法官因此裁定,外傭的居住特質遠離傳統上獲承認為通常居住的範圍。
判詞又指,基本法已規定非中國籍人士必須持有有效旅行證件,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才可以申請成為永久性居民。
是否符合規定,焦點在於他入境時附帶什麼條件及提交的旅遊證件。具體規定基本法都沒有提到,所以入境處長有憲制責任決定這些具體條件。
香港現行的入境條例不允許居港滿7年的外籍傭工申請居留權。2011年9月30日,特區高等法院就首宗外傭爭取居留香港權司法覆核案作出裁決,法官的判辭認為香港現行的入境條例違反了基本法有關規定。特區政府其後提出上訴。去年3月28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裁決,特區政府勝訴。外傭於是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天頒下判辭,成為終極判決。
去年12月12日,律政司提交外傭居港權上訴案的書面陳述,並請求終審法院考慮向人大常委會尋求澄清1999年釋法的效力。終審法院亦在今天的判辭中表示,毋須釋法。
截止上月底,入境處一共收到1048宗外傭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請。這些申請會否隨著終院的判決全部駁回。政府發言人指,正仔細研究判詞,會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回應。
明報 / Now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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