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人收獻金 涉違《防賄條例》
李卓人強調,自己在立法會內的發言,只是表達對新聞自由的關注。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廉署昨天調查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及立法會議員李卓人,調查範圍涉及李卓人收取黎智英捐款,或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有關「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的條文。廉署消息人士指,李卓人表示代工黨收取捐款,工黨說沒有留下任何書面紀錄,但「口講無憑」,故向工黨索取有關資料。不過,李卓人聲稱,廉署調查與他當日在議會提及報章廣告被抽有關,這只是表達對新聞自由的關注,不明白為何與他接受捐款扯上關係。
廉署今次調查李卓人,主要涉及他收取黎智英捐款或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即公職人員收取利益作為報酬。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最高可處入獄七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廉署又根據《防賄條例》第十四條向法庭申請法定通知書,並向工黨秘書長郭永健發出有關通知書。據了解,通知書要求索取工黨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文件,廉署消息人士表示,雖然早前工黨表明沒有為收取捐款留下任何書面紀錄,但「口講無憑」,故按條例賦予的權力向工黨索取有關資料。
按《條例》第十四條訂明,如收到通知書的人無合理辯解而忽略遵照或不遵照通知書要求,或回應時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二萬元。
郭永健昨晚以電郵回應,表示收到法定通知書,但應調查人員指示,為免影響調查工作,未能透露有關詳情。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假設有人收受提供利益,或涉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或《防賄條例》第四條。但他指法庭搜查令的調查方向和涉罪未必是最終控罪,最終控罪要由律政司作決定,他表示要再多點資料才可作推論。
曾任廉署執行處總調查主任,現職大律師查錫我表示,相信有關調查或涉《條例》第四條,或者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關鍵是,第一你要證明他收錢是為自己;第二他真的做了些事幫給他錢的人。」
李卓人昨晚表示,廉署對他的調查,與他在議會有關報章被抽廣告的言論有關。他說,立法會於今年一月二十二日曾辯論由公民黨梁家傑提出「捍衛編輯採訪獨立自主」的議案,是因為網上媒體《主場新聞》關於特首梁振英被指以不出席香港馬拉松開步禮,逼渣打銀行抽廣告的報道。
他於會上曾發言斥責政府「竟然以這種手段,威逼商業機構抽起廣告,對新聞機構造成壓力,這是非常危險的」,他認為其個人言論與工黨立場一貫,若指捐款和此言論有任何關連,是不可思議。
李卓人又表示,工黨收受捐款向來光明正大,任何捐款都無附帶條件,有人向廉署作出投訴,他亦會交代事實,相信公道自在人心,「至於有沒有牽涉政治,我想交予公眾判斷,這時候進行一個如此的搜查,到底有沒有政治牽涉在內,大家要判斷。」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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