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5-2-15 23:28:07

南丫海難 海泰號船長39項誤殺罪成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三年前國慶南丫海難三十九人死亡,肇事海泰號船長黎細明昨被裁定三十九項誤殺罪,以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只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最高刑罰監禁四年。二人還柙至明早求情及判刑。代表黎的大狀散庭後指,是次海難多人死亡是因南丫IV號船隻本身問題,又透露黎因多人去世而內疚,患上抑鬱症,將申請為他提取精神報告。

海泰號船長黎細明(五十六歲)昨在庭上一直閉目養神,沒太大表情。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金貝理庭外指,結果超出她預期,判刑後會決定是否上訴,表示「極其量是危害海上安全(罪成),因為多人死亡是因(南丫IV號)船隻本身問題」,非由船長造成。

金指黎和善,一生在海上航行,從未遇重大事故,受家人、公司及同事尊重,將向法庭呈交至少六封求情信,黎本人不會寫信。她透露黎希望保護妻子及兩名兒子,因此他們不會到庭聽取判刑。

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五十八歲)知悉入罪後不斷望向坐在公眾席的妻子。代表周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他本來預期周全部脫罪,被問會否上訴時稱「我驚訝到不懂回答(I am too shocked to answer)」。周早前於海難調查委員會聆訊中指事發後一直接受心理及精神治療,麥昨稱周至今仍需服食大量精神科藥物。周妻離開法庭時沒回應記者提問。

黎所屬的港九小輪公司昨指尊重裁決及向肇事者家屬致以慰問。周所屬的港燈公司亦稱尊重裁決,有需要會繼續在不同層面支援和協助周。對於現仍為港燈員工的周早前入稟高院向公司索償,公司指已將賠償事宜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案發於一二年十月一日晚上,載着超過六十人的港九小輪海泰號,八時正從中環出發到榕樹灣。南丫IV號則於十六分鐘後從榕樹灣開出,載着一百二十四名港燈員工及親友,前往維港欣賞煙花。

海泰號於八時二十分撞向南丫IV號,令它在數分鐘內直插海牀,船上三十九名乘客死亡,其中三十八人淹死,一人死於多處受傷。

控方指,兩被告以「差劣及低於標準」的方式航行,周雖有根據避碰規則轉右,但動作「太細及太遲」。黎則違反規則轉左,又於撞船後「不顧而去」與南丫IV號分離,令它快速入水下沉。控方指兩被告以互相指責的遊戲(blame game)推卸責任,認為兩人同樣嚴重疏忽。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兩被告身為船長,對兩艘船上乘客安全有謹慎責任,要證明他們沒保持適當瞭望或沒採取足夠行動避撞,而其遠低於專業水平的「嚴重疏忽」是引致三十九人死亡的重大原因,才能裁定誤殺罪成;但毋須考慮有人死亡,只須確定被告違反避碰規則,即可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

本案歷時六十日,六男三女陪審團上周三退庭,商議三日半共約三十四小時後,昨以七比二裁定海泰號船長黎細明三十九項誤殺罪成,及一致裁定他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則被七比二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八比一裁定三十九項誤殺罪脫。二人明判刑,黎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律政司昨稱會詳細考慮判決及主控官的檢控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跟進行動。法官於裁決後指,陪審員過去三個月作出很大犧牲,豁免他們終生不須再出任陪審員,及將津貼費金額提升至最高。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四五八──二○一三。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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