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錯」智障男 九警面臨處分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沙田美林邨老翁被毆斃案,警方被指錯誤拘捕及起訴一名中度智障男子;監警會裁定警方疏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不當等十項投訴指控證明屬實,「十宗罪」包括發現事主有不在場證據仍控誤殺罪、不合理拘留超過四十八小時、錄影會面發問引導性問題、沒安排服藥等。共九名警務人員須處分,當中四人包括一名警司遭紀律覆檢,最嚴重或須革職、扣薪,其餘接受警告或訓喻。美林邨老翁被毆斃案,警方曾拘捕一名三十歲、有中度智障及自閉症男子並控告誤殺罪,後確定事主有不在場證據,才撤銷起訴。事主兄長歐先生代表弟弟投訴九名警務人員,涉十一項指控,投訴警察課調查期間另加上三項指控,至監警會審視個案時,再作出三項未經舉報的指控,合共十七項指控。
其中一項指控是負責案件的警司錯以「誤殺罪」起訴事主,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指,投訴課調查顯示,事主被起訴前一天,警方在事主常到的社福中心約職員落口供;而起訴當日,總督察已向該警司匯報,證明事主有不在場證據,故起訴決定不恰當,裁定屬「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濫用職權」。監警會又認為該警司不合理拘留事主逾四十八小時,警方最初認為該「濫用職權」指控「無法證實」,會方則判「證明屬實」。涉事的警司、警署警長及總督察,被指控延誤案件調查,警方將「疏忽職守」指控歸類為「證明屬實」,監警會認為處分應由警告,升級至紀律覆檢。其中警司一人最少三項指控屬實。
另一名警長在錄影會面中,向事主發問引導性問題,警方將投訴分類成「證明屬實」,向該名警長作出警告。監警會認為,處分未能反映指控的嚴重性,梅舉例,「問事主『你有冇推跌伯伯』,他會覆述這句說話,但未必是承認」,會方建議向該名警長作出紀律覆檢。
一名警員未有在事主被捕後安排他服用藥物及接受治療,涉「疏忽職守」,投訴課最初亦不認錯,但監警會認為,一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應須定時服用隨身藥物,判投訴「證明屬實」,須向該名警員作出警告。另有涉事兩名警員、一名督察及值日官須接受訓喻。
事主哥哥歐先生表示,報告還家人公道,事件可算告一段落,又認為監警會態度認真,惟投訴警察課則有待改善。他關注到有關政策須改善,以保障智障及殘疾人士需要,期望警方盡快交代改善制度的時間表。警方指,會按既定程序處理人員的紀律事宜,並已成立工作小組,聯同相關部門及專家,檢視處理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案件的指引。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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