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服務如白牌車 五司機判停牌罰款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前年進行放蛇行動,拘捕七名Uber(優步)司機,其中五名司機被控「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進行裁決,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駕車接載乘客是有商業目的,與以往白牌車的性質並無分別,乃裁定五人均罪名成立,各判罰款共一萬元,兼停牌一年。辯方表明會提出上訴,蘇官令辯方即日四時半前遞交上訴申請書,而五名被告的停牌令則暫緩至上訴結束為止。五名被告分別為陳子麟(四十歲)、梁愷信(三十四歲)、劉均榮(五十三歲)、陳鍵豐(二十九歲)和陸振邦(四十三歲),各被告就第一項控罪罰款三千元,另一控罪罰款七千元。
蘇官裁決時指《道路交通條例》第五十二的立法原意是要規管及限制道路汽車,亦打擊私家車以商業用途載客。隨著科技發展,由從前只能從路上截車演變為只需於手機上按下應用程式便能使用搭乘服務,但有關條例的目的仍然是清晰的。本案中Uber此類嶄新的營運模式確實方便了不少乘客,但接載乘客的交通工具應受限制,以令大眾利益受到保障,Uber除了是透過手機應用程式傳召私家車代步外,與以往的白牌車沒有任何分別。而辯方曾指出被告只是履行與Uber之間的合約,裁判官認為此說法是沒有根據的,其一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Uber與被告之間有任何協議,其二即使兩者之間存有任何契約,於本案中被告所駕駛的私家車亦是用作商業用途,而唯一合理推論便是被告會從每次旅程中分取收入,而被告於警誡下亦有承認收取酬勞,這些證據是無法抗拒的。
辯方求情指,被告月入一萬五千元至二萬五千元,而五名被告與Uber履行合約期間,被告知道已買入第三者保險,第四被告陳鍵豐於警誡下亦有相同說法。惟裁判官指被告沒有詢問清楚保險所涵蓋的範圍,加上沒有出庭自辯,說法無法被驗證,又指所有司機都知道需要購買第三者保險,以及理應關心車輛的保險事宜,故認為此說法難以置信。辯方其後亦向法庭展示關於Uber子公司向荷蘭一保險公司購入第三者保險的文件,但承認該保險條例並不適用於香港。
Uber香港區總經理佘雋知於庭外表示對裁決失望,認為違反了乘客、司機以及香港本身的最佳利益。佘又指香港現行的交通規例是四十年前制定的,未能趕上新的現實,限制了市民的選擇及競爭,在過程中使香港人失望,但承諾會向三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交規管建議書,他強調Uber現已受AIG香港承保第三者保險,相信此舉能加強Uber對其服務的信心。
案件編號:九龍城刑事二七四至二七九——二○一六。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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