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松泰朱凱廸DQ案擱置
今屆立法會多名當選者的宣誓被興訟質疑,但是結果各異。市民羅景楊在今年三月引用《立法會條例》提出訴訟,指自決派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和鄭松泰去年宣誓就職時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高院褫奪兩人議員資格。惟原告一方早前連環「甩轆」,一直未有支付合共四萬元的訟費保證金及向法庭索取指示,朱、鄭二人質疑原告不合理地拖延,要求法官直接駁回原告針對他們的訴訟。法官昨日頒發書面判決,決定拒絕讓原告補交保證金,因此訴訟繼續擱置,原告並要付朱、鄭二人訟費。遲向法庭尋求指示
法官在判詞表示,原告羅景楊引用的《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雖然無列明交按金的限期,但其立法意圖應是要申請者在興訟後盡快支付,以免議員資格長時間處於不確定狀態。原告在興訟四個月後才向法庭尋求指示,明顯超過合理時間。
對於原告大律師表示,原告延誤尋求指示,是因其前任律師錯誤以為,應由被告主動要求原告交按金,法官不接納此點足以讓法庭酌情批准原告延遲交費。法官表示,不論出錯是原告本人還是律師,不懂法律都不能作為延誤藉口,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拒絕就付按金作出任何指引,而案件則因原告無按法例付按金而繼續擱置。原告並要負責朱鄭兩被告的訟費。
兩次寫錯支票抬頭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選民或政府均可興訟要求法庭頒令,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但申請人要為每宗案件支付最多二萬港元的保證金。本案原告在今年三月四日入稟高院,當時代表他的律師行曾試圖用支票支付,卻寫錯支票抬頭為特區政府而不是高院,他之後在五月廿九日轉聘另一間律師行,至七月十七日嘗試用支票支付保證金,又寫錯支票抬頭為香港政府。法官認為,就算原告的新律師亦未有盡快撥亂反正。
根據第七十三條,未付保證金的案件將會擱置,現在原告錯失時機,法官又拒絕酌情收款,案件便等於永遠被擱置。此外第七十三條亦規定,有關條文只可在議員就職後六個月內引用,現在立會已運作接近一年,已無法再引此條開新案,換言之除非原告上訴並獲判得直,或者有人另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否則兩人的宣誓風波已算告一段落。
鄭聞判大呼「好彩」
朱凱廸、鄭松泰在案件宣判後會見傳媒,其中鄭松泰認為,今次因原告做漏程序令案件擱置,形容只是他和朱凱廸「好彩」;朱凱廸則指今次判決還自己和鄭公道,但他並未因昨日的結果感到輕鬆。
案件編號:HCMP 482,483/2017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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