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光師圖掟汽油彈囚4年 官斥可致嚴重傷亡
23歲舞台燈光師於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示威期間,企圖點燃手中的汽油彈,被在場觀察的休班警制服。他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今(24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即時監禁4年。法官斥被告以縱火表達政治訴求會導致嚴重傷亡,法庭不會接受。法官量刑時指出,被告姚少康干犯的「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控罪嚴重,雖然被告解釋他是為了阻礙警方推進才企圖用汽油彈燃燒路障,惟當時有警員正在清理路障,故被告的行為會導致傷亡,須予以譴責。法官又指,被告不應以投擲汽油彈的行為去表達政治訴求。
雖然法庭考慮被告初次犯案及主動認罪,惟他是有預謀而犯案,汽油彈又是難以控制的武器,一旦燃燒會造成嚴重後果,故須判處阻嚇刑罰。
案情指當日下午6時許,逾百示威者在將軍澳聚集,並用雜物築起路障。4名休班警在現場觀察,見被告於唐明街公園旁的路障處走出,右手持汽油彈,左手拿着打火機,走向正清理路障的警員,打算點燃汽油彈。休班警隨即上前截停被告,被告掙扎欲逃,最後被制服。被告當時身穿黑衣黑褲等,警員在他背包搜出易燃液體及布塊等。
被告早前求情指,被捕後一直被羈押,雖在本年5月終獲保釋照顧患癌病母,惟其母在他保釋6日後去世,令他深感後悔及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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