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裁定暴動案不在場可入罪 夫婦啟動終審上訴程序
湯偉雄(右)和杜依蘭夫婦。
高院上訴庭早前就2019年7月28日中西區暴動案作出判決,裁定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控罪,而入罪與否不一定與被告是否在犯罪現場有關。在案中已獲判無罪釋放的一對夫婦不服上訴庭的判決,並已啟動終審上訴的程序。
該宗暴動案於去年經過審訊後,區院法官郭啟安裁定案中3名被告全部無罪釋放,3名被告包括湯偉雄及杜依蘭夫婦,以及1名女學生。律政司其後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法律問題提交上訴庭,要求上訴庭釐清涉及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的法律觀點,但不要求上訴庭改判3名被告罪成,這是自1997年回歸後首次引用該例。
上訴庭於上月裁定,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控罪,更指出透過社交媒體發放訊息鼓勵他人參與;為示威者提供資金或物資;在犯罪現場附近把風;駕車接送示威者逃離現場,均可能跟主犯一樣,需負上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刑責。
湯偉雄及杜依蘭夫婦日前已入稟法院,向上訴庭申請到終審法院上訴的證明書,要求上訴庭證明案中有重大的法律爭議,以便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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