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前公安廳長認受賄 自首輕判入獄10年
2022年11月主動投案的前廣東省副省長、公安廳廳長李春生,受賄7940萬餘元人民幣,昨天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刑10年。法院稱,鑒於李春生具有自首情節,檢舉他人犯罪行為,具有立功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因此輕判。
法院稱,李春生貪腐21年(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利用擔任河南省新縣縣長、縣委書記,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廣東副省長等身份,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受賄7940萬餘元。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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