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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發布《關於收繳危爆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嚴厲打擊危害公共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攜帶管制器具乘坐公交或進入公共場所的將從重處罰。
通告稱,為維護公共安全,嚴厲打擊危害公共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嚴防極端暴力、恐怖事件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定通告。
通告規定,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持有和使用炸藥、雷管、導火索、黑火藥等各類爆炸物品及氰化物、砒霜、毒鼠強等劇毒化學品;嚴禁非法制造、改制、買賣、運輸、持有軍用槍、射擊運動槍、獵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鋼珠槍、火藥槍、仿真槍、子彈等槍支彈藥;嚴禁非法攜帶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弩、被改制成具有殺傷力的射釘器等管制器具;非法攜帶管制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公共場所的從重處罰。在民族自治以外地區攜帶少數民族用刀按非法攜帶管制刀具處理。
通告還稱,即日起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工作中發現涉嫌危爆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的場所和人員依法進行檢查、盤查。請涉及的場所和人員積極配合支持;對拒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務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昆明市公安局對舉報危爆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線索的將獎勵500元至2萬元人民幣不等。
《通告》有效期為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8月31日。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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