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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5日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依法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涉嫌受賄犯罪案立案偵查。日前,對該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軍事檢察機關負責人就郭伯雄涉嫌受賄犯罪案件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你介紹查辦郭伯雄涉嫌受賄犯罪案件主要情況。
答: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2015年7月30日,軍事檢察院對郭伯雄以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偵查中,軍事檢察院以對法律和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依法開展偵查工作,依法查扣涉案款物,詢問相關證人,廣泛調查取證,獲取了大量證據;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郭伯雄,其對涉嫌受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現已查明,郭伯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或調整提供幫助,直接和通過家人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之有關規定,郭伯雄案具備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
問:在查辦案件中,怎樣保障犯罪嫌疑人郭伯雄的訴訟權利?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軍事檢察院依法對郭伯雄立案偵查並先後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逮捕強制措施,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特別指明其被第一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有權在接受訊問時為自己辯解,有權申請其認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回避,並向其送達法律文書,履行了相關手續。偵查期間,嚴格依法對郭伯雄進行訊問,每一份訊問筆錄都經其仔細閱讀並簽字確認,切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問:下一步,對郭伯雄涉嫌受賄犯罪案作何處理?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郭伯雄涉嫌受賄犯罪案移送審查起訴後,軍事檢察院公訴部門將依法進行審查,向軍事法院提起公訴。
問:對郭伯雄軍籍、軍銜作何處理?
答:對犯罪軍人軍籍、軍銜的處理有兩種途徑:一種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和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由軍隊有關單位決定開除其軍籍、取消其軍銜。另一種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中央軍委關於剝奪犯罪軍人軍銜》第二條之規定,由軍事法院判決依法剝奪其軍銜;而後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由軍隊有關單位決定開除其軍籍。對郭伯雄軍籍、軍銜的處理,軍事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將依法依紀辦理。
問:對涉及郭伯雄案人員如何處理?
答:郭伯雄家人及其他涉案人員涉嫌犯罪的,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處理,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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