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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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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5 12:22: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審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規定了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局方)頒發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教員、學員合格證與等級的要求和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及其權利和限制。

第三條  〔機構與職責〕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部門是民航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審定工作機構,負責全局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審定和執照、合格證的管理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部門是本地區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審定機構,負責本地區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審定和執照、合格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必需的執照、合格證和等級〕
(一)執照
1.擔任中國登記的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必須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有效執照。當該航空器在外國運行時,外籍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可以使用航
空器運行所在國頒發的有效執照,但必須持有按本規則為其頒發的認可證書。
2.擔任在中國境內運行在外國登記的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也必須持有局方按本規則為其頒發的有效執照或認可證書。
(二)體格檢查合格證
擔任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必須持有局方頒發的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或體格檢查認可證書。
(三)教員合格證
擔任飛行教學任務的領航教員、飛行機械教員、飛行通信教員,均需持有局方頒發的教員合格證,並在該合格證上註有合適的等級,才能取得下列教學資格:
1.提供使受訓者獲得頒發執照、教員合格證或等級的資格所必需的飛行教學;
2.簽署受訓者飛行經歷記錄本,證明已向其提供過的任何飛行教學;
(四)學員合格證
在中國登記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學的領航學員、飛行機械學員、飛行通信學員,必須持有按本規則為其頒發的有效學員合格證。
(五)執照和合格證的檢驗
按本規則要求頒發的執照、合格證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證檢查人員要求時,均應出示所持的證件。

第五條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和等級〕
(一)執照(包括技術審定批準書)
1.領航員執照;
2.飛行機械員執照;
3.飛行通信員執照。
(二)合格證
1.領航學員合格證;
2.領航教員合格證;
3.飛行機械學員合格證;
4.飛行機械教員合格證;
5.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
6.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
(三)下列等級經批準後填於執照、合格證上:
1.航空器類別等級:(1)飛機;
                               (2)旋翼機;
2.航空器型別等級:局方確定的航空器型別等級。
3.動力裝置級別等級(僅填在飛行機械員執照上):(1)活塞發動機動力;
                                                                            (2)渦輪螺旋槳動力;
                                                                            (3)渦輪噴氣動力。

第六條  〔臨時執照〕
(一)對於已經考試合格,在執照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單位和執照遺失或損壞者,在等待局
方為其頒發、更改或補發執照時,可頒發有效期不超過120天的臨時執照。
(二)按本條(一)頒發的臨時執照,在下列日期失效:
1.臨時執照上簽註的期滿日期結束時;
2.申請人收到所申請的執照時;
3.收到所申請執照被拒發的通知時。

第七條  〔執照、合格證的有效期〕
(一)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及等級均無特定的期滿日期。但是:
1.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等級的持有人,應按本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批準,
在其技術審定批準書上的法定期限內有效,逾期按本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視為放棄。
2.依據外國執照所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持有人,僅當該執照或認可證書所依據的外國
執照和體檢合格證有效時,方可行使該執照或認可證書的權利。
(二)按本規則頒發的合格證,在其頒發的月份之後第24個月結束時期滿,在其期滿前一直
有效,如果局方認為教員的教學記錄證明他是一個合格的教員,可以申請更換成新的教員合
格證。
(三)任何持有過期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人員,不得行使該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權利。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申請與審批〕
(一)按本規則申請執照、合格證和等級,或申請增加等級,申請人應以局方規定的格式和
方式進行,並按規定交納費用。
(二)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有權獲得相應的執照、合格證和等級,其等級簽註在執
照上。
(三)執照、合格證被吊扣期限內不得行使如下權利:
1.執照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內不得申請在執照上增加等級。
2.合格證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內不得申請在合格證上增加任何等級。
(四)執照、合格證被吊銷後不得行使如下權利:
1.執照被吊銷者,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執照和等級。
2.合格證被吊銷者,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合格證。

第九條  〔考試程序〕
(一)按本規則規定進行的各項考試,均由局方指定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二)每項筆試的最低通過成績是80分(百分制)。飛行考試每個項目分別評分,並給予總
體評分和評語,最低通過成績為4分(5分制)。
(三)考試不合格後的補考
1.當執照的申請人沒有通過該執照所要求的筆試或飛行考試時,可以申請補考,但應:
(1)在那次考試不合格之日起30日以後申請;
(2)如在上述30日到期之前申請,申請人應提交由持合格證教員或局方批準的任何其他有資格人員簽署的書面記錄,證明他已對申請人進行了相應的飛行和地面補課,並認為申請人有能力通過考試。
2.為滿足本條(三)1.(2)的要求,由持合格證教員簽署的書面記錄,對於筆試和飛
行考試都是可以接受的;由其余有資格人員簽署的書面記錄,僅限於筆試時可以接受。
3.飛行考試不合格後的補課必須在航線飛行中實施。

第十條  〔飛行經歷記錄本〕
(一)用於符合本規則對執照、合格證或等級所要求的條件,必須有飛行經歷記錄本可靠的記錄來證明。飛行經歷記錄本的格式由局方規定,由個人填寫、經教員或經批準的人員簽字並由個人保存。
(二)飛行經歷記錄本的填寫應根據每次飛行的科目或項目和本專業的需要選擇填寫下列內容:
1.一般項目:(1)日期;
                     (2)總飛行時間;
                     (3)地點或起點和終點;
                     (4)航空器型別和識別標誌。
2.飛行經歷或訓練的種類:(1)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單飛;
                                        (2)學員;
                                        (3)接受授權教員的飛行教學;
                                        (4)地面訓練教學;
                                        (5)其它飛行時間。
3.飛行條件:(1)晝間或夜間;
                     (2)實際儀表;
                     (3)模擬儀表。
(三)飛行時間的記錄
1.單飛時間:在運行的航空器上作為本專業唯一成員時的飛行時間和持有合格證的教員可將他擔任教員期間的全部飛行時間記為單飛時間。
2.學員時間:在運行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學的飛行時間記作學員時間。
3.儀表飛行時間:領航員在實際或模擬儀表飛行條件下,僅按儀表操作航空器及其設備的時間記作儀表飛行時間。
4.教學時間:接受飛行教學、儀表飛行教學、地面訓練器教學或地面教學所有的時間,記作教學時間。必須由給予上述教學的有適當等級和合格證的教員簽字證明。
(四)飛行經歷記錄本檢驗
1.在局方授權的持證檢查人員要求檢驗時,被檢驗者必須出示其飛行經歷記錄本。
2.學員在所有飛行中必須隨身攜帶其飛行經歷記錄本,用作必須教員許可和簽字的證明。

第十一條  〔身體缺陷期間的限制〕
任何人當其有已知的身體缺陷或已知的身體缺陷加重而不符合現行體格檢查合格證標準
時,均不得擔任必需的飛行機組成員。

第十二條  〔執照、合格證的自願放棄〕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的持有人,由於本人的原因,可以自願放棄,但必須提交有本人簽字的聲明。

第十三條  〔姓名、住址或單位的變更〕
(一)在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上更改姓名,其申請書必須附有該申請人的現行執照、合格證和身份證或證實這種改變的其它文件。這些文件經審查後復印存檔,原件退還申請人。
(二)已變更其住址或單位的執照或合格證的持有人,在其變更那天起30天後,必須持有變更後的有效執照、合格證。否則,不得行使其執照、合格證所賦予的權利。
(三)對在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單位的申請人,管理局為其頒發有效期不超過120天的臨時執照,作為等待更改執照、合格證的證明。

第十四條  〔執照、合格證遺失或損壞後的補發〕
(一)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遺失或損壞後,補發證件均應由申請人向管理局申請,該申請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寫明曾授予執照、合格證的人員姓名,所在單位,永久通信地址(包括郵政編碼)、出生日期和地點,以及有關該執照、合格證頒發的級別、號碼、日期和在該證所註明的等級等所有可獲得的信息;
2.申請人按有關規定交納補發證件所需費用。
(二)對遺失或損壞按本規則頒發熱照、合格證的申請人,管理局為其頒發有效期不超過120天臨時執照。作為等待補發執照、合格證的證明。

第十五條  〔執照定期檢查〕
(一)定期檢查由局方監察員或委任代表實施。
(二)檢查期限:
1.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持有人每12個月檢查一次。
2.局方認為必要時,可對執照持有人進行不受期限和次數限制的飛行檢查。
(三)檢查內容:
1.應以本規則頒發其執照時對航空知識和技能的要求內容為標準。
2.飛行程序、機上設備使用和機組配合。
(四)檢查方式:
1.航空知識筆試。
2.實踐考試:(1)模擬機飛行;
                     (2)實際飛行。
(五)檢查情況記錄:檢查結果,記錄在技術審定批準書上。

第十六條  依據外國執照頒發相應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
(一)目的
國際民航公約其他締約國頒發的現行執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條申請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以便取得擔任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權利。
(二)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
頒發給本條申請人的執照或認可證書,上面應註有所依據的外國執照的頒發號碼和國別,
按原持有執照的等級頒發給相應的執照或認可證書。
(三)對於用作頒發中國執照或認可證書依據的執照的限制只準使用一本外籍領航員、飛行機械員或飛行通信員執照作為按本條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的依據。
(四)頒發的航空器等級
對於申請人的外國執照上的航空器等級,以及按本規則條款在考試後頒發的任何等級,均填入申請人的執照、合格證或認可證書。
(五)體格檢查標準和合格證
申請人必須提交書面材料,證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條申請執照或認可證書,所依據的該國執照所要求的體格檢查標準或持有中國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的體格檢查合格證。
(六)執照或認可證書上的限制
如果申請人不能讀、說和聽懂漢語,局方將在其執照或認可證書上加註對安全運行所必需的限制。
(七)教員合格證或認可證書
持有國際民航公約其他締約國頒發的有效教員證件的持有人,經審查合格後為其頒發教員合格證或認可證書。

第十七條〔非中國公民租用的中國登記的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
(一)總則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頒發的有效外籍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持有人,如符合本條要求,可以取得租用的中國登記的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該執照或認可證書授權給申請人,在以取酬為目的而載運人員或財物時,可在中國登記的航空器上擔任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職務。
(二)合格條件
1.申請人所持有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民航當局頒發的有效外籍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必須與租用的航空器型號、等級相同;
2.申請人必須為承租人所雇用;
3.申請人不滿60周歲;
4.申請人必須提交有關書面材料,證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條申請執照或認可證書所依據的該國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所要求的體格檢查標準,或持有中國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
(三)權利
按本條規定頒發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持有人,在遵守本條所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在其所持執照或認可證書與租用的航空器型號、等級相同時,可擔任相應的職務。
(四)限制
1.僅在中國境外飛行或在國外商業航空中飛行;
2.依據申請人所持有的外國執照上的某些限制,在按本條規定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上也作相應的限制;
3.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限制。
(五)終止
按本條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終止:
1.當航空器的租用協議終止時;
2.當其所持有的外國執照被吊扣、吊銷或不再有效時;
3.當執照或認可證書持有人已滿60周歲時;
4.自頒發本執照或認可證書期滿時。
(六)更新
按本條規定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的持有人,申請更新時,可根據本條(二)的要求進行更新。

第十八條  〔對除駕駛員外的外籍飛行機組成員的審定〕
對於非中國公民或非定居僑民,只有在局方認為,為了運行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必須
持有執照或訓練中國公民身份的學員,必須有教員合格證時,方能按本規則在中國境外向其頒發執照、合格證或認可證書。

第三章  領航員

第十九條  〔資格要求〕
(一)至少年滿21周歲,最大不得超過60周歲;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能讀、聽和說漢語,否則在其執照、合格證上簽註適當的限制;
(四)大專畢業或局方根據申請人一般經歷和航空經歷、知識與技術認可的等效水平;
(五)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
(六)符合本規則中領航員知識、經歷和技能的要求。

第二十條  〔知識要求〕
(一)領航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下列內容的筆試:
1.民航有關規章和領航員職責的規定;
2.領航的基本原理,包括飛行計劃和巡航控制;
3.實用氣象學,包括天氣圖、天氣報告和天氣預報的分析,氣象系統縮略語、符號和術語;
4.導航設施的種類和一般使用程序;
5.導航儀表的校準和使用;
6.推測領航;
7.天文領航;
8.無線電領航;
9.地標領航和地圖識讀;
10.導航設備識別信號的識別。
(二)領航員還應通過有關領航專業的英語筆試。
(三)考試通過的成績在考試後24個月內是申請人符合本條要求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經歷要求〕
(一)領航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經局方批準的領航員課程的畢業生;
2.申請人持有下列證明文件:
(1)夜間用天文觀測和白天用天文觀測結合其他設備確定飛行中位置至少各25次;
(2)包括天文領航、無線電領航和推測領航在內的航線飛行至少2小時,其中夜航時間50小時。對已經航線飛行5小時(其中至少有1小時夜間飛行)的駕駛員,可承認其具有不超過1小時的空中領航經歷。
(二)對已進行過遠程領航訓練,其重點放在天文領航和推測領航上的飛行時間,被認為是滿足本條(一)要求的領航經歷。這些經歷必須由飛行記錄本,由武裝部隊或持合格證的航空承運人的記錄,或由持合格證的領航教員簽署的教學記錄來證明,這些經歷證明材料必須附在申請書後。

第二十二條  〔技能要求〕
(一)領航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下列方法進行航空器領航的實踐考試:
1.推測領航;
2.天文方法;
3.無線電領航。
(二)申請人在參加本條要求的考試前,必須通過本規則中知識要求規定的筆試,否則不得參加飛行考試。
(三)擔任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領航員,還應通過有關科目的飛行考試。
(四)對於本條的考試要求在本規則附件一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  〔領航員課程〕
要求批準其領航員課程的申請人,必須向局方提交請求批準的文件,同時必須提交三份課程大綱,設施與設備的說明,教員及其資格清單。該課程的最低要求在本規則附件一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  〔領航學員合格證〕
(一)持合格證的飛行領航學員可在領航教員監視下進行飛行訓練。
(二)領航學員合格證的申請人必須:
1.具備本規則第十九條(一)至(五)中所規定的條件;
2.符合本規則第二十條的知識要求,並通過了地面課程的筆試。

第二十五條  〔領航教員合格證〕
持執照飛行至少4小時,通過局方對其知識、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的筆試和實踐考試,
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領航教員合格證:
(一)制定授課計劃;
(二)課堂授課計劃;
(三)對學員進行飛行前講解和飛行後講評;
(四)糾正學員在飛行中常見的偏差並進行示範;
(五)評估學員飛行完成情況;
(六)對學員出具必須的簽字和證明。

第四章  飛行機械員

第二十六條  〔資格要求〕
(一)至少年滿18周歲,最大不得超過60周歲;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能讀、說和聽懂漢語,否則在其執照、合格證上簽註適當的限制;
(四)大專畢業或局方根據申請人一般經歷和航空經歷、知識與技術認可的等效水平;
(五)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
(六)符合本規則相應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知識要求〕
(一)飛行機械員要取得執照、合格證的申請人必須通過下列內容的筆試:
1.民航有關規章和適用於飛行機械員職務的規定;
2.飛行原理和空氣動力學;
3.與發動機工作有關的基礎氣象學;
4.重心計算;
(二)初次申請頒發或申請增加飛行機械員級別等級的申請人,必須通過相應等級的下列內容筆試:
1.飛行前準備;
2.飛機設備;
3.飛機各系統;
4.飛機裝載;
5.與限制有關的飛機程序和發動機使用;
6.正常操作程序;
7.應急程序;
8.有關發動機使用與燃油消耗的數學計算。
(三)在參加本條(一)、(二)所規定的筆試前,飛行機械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出示書面材料,證明其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八條所要求的經歷。但是,在取得按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要求的飛行訓練前,可以參加筆試。
(四)飛行機械員執照或等級的申請人,必須在參加飛行的24個月前,已通過本條(一)、(二)所規定的筆試。但是,該限制不適用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飛行機械員執照或等級的申請人:
1.該申請人:
(1)在其通過筆試後的24個月內,曾擔任過飛行機組成員或機械員,並且在飛行考試時仍在擔任其職務;
(2)已完成初始訓練,而且已完成轉機型或升級訓練;
(3)符合規定的定期復訓或符合近期經歷要求;
2.在其通過筆試後的第24個月內,申請人參加了中國軍用航空器的飛行機械員或維護訓練大綱訓練;
(五)當局方授權給審定合格的訓練部門已有經批準的訓練大綱時,可作為訓練大綱的一個組成部分提供筆試,以符合本條(二)有關增加等級的考試要求。
(六)飛行機械員執照或等級的申請人,必須具有與其所申請的航空器等級相適應的外語水平。並熟悉所飛機型的語音及顯示警告。

第二十八條  〔經歷要求〕
(一)除本規則另有特別規定外,用於滿足本條
(二)經歷要求的飛行時間必須在下述航空器上獲得:
1.按有關航空器合格審定要求,在飛行機械員為機組必需成員的航空器上。
2.至少有三台發動機的航空器,每台發動機的額定功率至少8匹馬力或與之相當的渦輪動力發動機推力。
(三)申請某一級別等級的飛行機械員合格證的申請人,必須具有所申請的級別等級,提交下列經歷之一的證明文件:
1.至少有三年航空器和航空器發動機維護方面的多種實際經歷(其中至少一年是維護多發航空器,其單台發動機額定功率至少為8匹馬力,或者對於渦輪發動機為動力的航空器,具有與之相當的推力),並且在飛行機械員座位上至少接受了5小時飛行訓練。
2.畢業於為期至少2年的航空器和航空器發動機維護方面的專業航空訓練課程(其中至少6個月是在維護多發航空器,其單臺發動機額定功率至少為8匹馬力,或者對於渦輪發動機為動力的航空器,具有與之相當的推力),並且在飛行機械員座位上至少接受了5小時飛行訓練。
3.取得了學院、大學或工程學校航空、電氣或機械工程學位;在維護多發航空器方面至少有6個月的實際經歷,而該航空器單臺發動機的額定功率至少為8匹馬力;或者對於渦輪發動機為動力的航空器,具有與之相當的推力;並且在飛行機械員座位上至少接受了5小時飛行訓練。
4.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並且在飛行機械員座位上至少接受了5小時飛行訓練。
5.在運輸類飛機上(或在至少具有兩台發動機,並且重量和馬力至少相當的軍用飛機上)擔任機長,或在飛行教員監視下完成機長職能的見習正駕駛飛行時間不少於2小時。
6.作為飛行機械員的飛行時間不少於1小時。
7.在申請前90天內,成功地完成了本規則附件二規定的經批準的飛行機械員地面和飛行訓練課程。

第二十九條  〔技能要求〕
(一)申請具有某一級別等級的飛行機械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在所申請等級相應級別的航空器上,通過飛行機械員職位的飛行考試。該考試只能在第二十八條(一)規定的航空器上進行。
(二)申請人必須:
1.能令人滿意地完成飛行前檢查、加註、起動、起飛前和著陸後程序;
2.能令人滿意地在飛行中完成與飛機、發動機、螺旋槳、系統及各附件有關的正常職責和程序;
3.在飛行中,在模擬機上,或在經批準的飛行機械員訓練設備上,能完成應急職責和程序、正確判斷飛機、發動機、螺旋槳、各系統和各附件的故障,並采取合適的措施。

第三十條  〔飛行機械員課程〕
要求批準其飛行機械員課程的申請人,必須向局方提交請求批準的文件,同時必須提交每種課程大綱各三份,設施與設備的說明,教員及其資格的清單。飛行機械員課程的最低要求在本規則附件二中規定。

第三十一條  〔飛行機械學員合格證〕
(一)持合格證的飛行機械學員可在飛行機械教員監視下進行飛行訓練。
(二)飛行機械學員合格證的申請人必須:
1.具備本規則第二十六條(一)至(五)中所規定的條件;
2.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的知識要求,並通過了地面課程的筆試。

第三十二條  〔飛行機械教員合格證〕
持執照飛行至少4小時的飛行機械員,通過局方對其知識、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進行的筆試和實踐考試,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飛行機械教員合格證:
(一)對學員進行飛行前講解和飛行後講評;
(二)正確分析和糾正學員在飛行中常見的錯誤並進行示範;
(三)評估學員飛行完成情況;
(四)教員職責和出具證明的程序;
(五)準備和實施授課計劃;
(六)課堂授課技能。

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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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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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6-9-15 12:55:58 |只看該作者
第五章  飛行通信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要求〕
(一)至少年滿18周歲,最大不得超過60周歲;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大專畢業,或局方根據申請人知識、經歷和技術認可的等效水平;
(四)能讀、說和聽懂漢語普通話,無影響雙向無線電對話的口音和口吃;
(五)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
(六)按批準的訓練課程大綱完成了執照上所申請機型的地面訓練課程和飛行訓練課程;
(七)符合本章知識要求、經歷要求和技能要求等條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知識要求〕
(一)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下列內容的筆試:
1.民航有關規章和適用於飛行通信員職務的規定;
2.無線電概論;
3.莫爾斯電碼通信,如無此能力,將在其飛行通信員執照上簽註相應的限制;
4.飛行中的正常和緊急通信程序和有關簡縮語;
5.航路所用的通信導航設備,包括機場各類燈光設備、指揮電台、無線電測向測距設備、監控設備以及無線電指點標等;
6.實用航空氣象學及氣象報告通常的收集方法和傳播體系;
7.航空知識;
8.航圖和通信導航資料;
9.國際民航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飛行規則、空中交通規則和通信規則,能閱讀與飛行有關
的英文資料並能用英語進行工作對話和無線電對話,否則在其飛行通信員執照上將簽註適當的限制。
(二)申請人還必須通過申請或增加機型的下列相應內容的筆試:
1.機載通訊設備的功能、使用程序、可用性檢查、故障判斷和處置程序;
2.機載導航設備的種類和一般使用程序;
3.飛機和發動機的一般知識和飛行主要數據;
4.應急設備和應急程序;
5.飛行安全措施。
(三)考試情況將通知申請人。考試通過的成績在考試後24個月內是申請人符合本條要求的證明。

第三十五條  〔經歷要求〕
(一)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是經局方批準的飛行通信員課程的畢業生,否則他必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能在跨指揮區的航線飛行中按規定程序進行無線電對話、抄收空中交通管制的指示和放
行許可、抄收氣象通播、以及進行駕駛艙和地面的內話通信;
2.正確無誤地閱讀天氣報告和預報、航行公告、以及有關資料;
3.在其所申請的機型上使用機載通信導航設備和應急設備,並對通信設備進行可用性檢查、故障判斷和處置;
4.熟悉緊急通信程序和所申請機型的飛行安全措施。
(二)作為飛行通信員已完成航線飛行至少2小時,其中至少有50小時的夜間飛行,並且至少有50小時必須是在申請的同一機型上進行的。對已經歷航線飛行5小時(其中至少有1小時夜間飛行)的駕駛員和領航員,可承認其具有不超過1小時本款所要求的經歷,但這樣認可的經歷總共不超過150小時。
(三)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如執行國際航線任務,必須是在飛行通信教員監視下已在國際航線上完成飛行通信工作至少1小時。
(四)上述經歷必須由飛行經歷記錄本、武裝部隊的記錄、或由持合格證的飛行通信教員簽署的文件來證明。這些經歷證明必須附在申請書後。

第三十六條  〔技能要求〕
(一)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航線飛行實踐考試,以證明他能在飛行通信教員監視下,單獨完成飛行通信員的職責。
(二)申請人在參加本條所述的考試之前,必須通過本章第三十四條所要求的筆試。
(三)有關本條所述考試的項目和要求在本規則附件三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飛行通信員課程〕
要求批準其飛行通信員課程的申請人,必須向局方提交請求批準的文件,同時必須提交三份課程大綱、設施與設備的說明、以及教員及其資格的清單。該課程的最低要求在本規則附件三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
(一)持合格證的飛行通信學員才能在飛行通信教員監視下進行訓練飛行。
(二)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的申請人必須:
1.具備本章第三十三條(一)至(五)中所規定的條件;
2.符合本章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在申請機型上完成了經批準的飛行通信員地面訓練課程,並通過了局方對該課程進行的筆試。

第三十九條  〔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
持有效執照飛行至少4小時的飛行通信員,通過局方對其知識、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進行的筆試和飛行考試,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
(一)制定授課計劃;
(二)課堂教學技巧;
(三)對學員飛行前講解和飛行後講評;
(四)有效分析和糾正學員在飛行中常見的偏差並進行示範;
(五)評價學員飛行完成情況;
(六)教員職責和出具證明的程序。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涉及酒精或藥物等的違法行為〕
任何人在其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後的8小時之內或處在酒精作用之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大於0.04%,或受到任何不利於安全的藥物影響損及工作能力者,都不得擔任航空器的機組成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拒絕酒精、藥物檢驗或提供結果者的處罰〕
拒絕局方的要求,不接受測定酒精、藥物檢驗或不提供檢驗結果的,視為已受到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不符合規定標準,局方可以:
(一)對申請人從該拒絕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其所提出的有關任何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申請;
(二)對持照(證)人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吊扣或吊銷其所持有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筆試中作弊或其他不允許的行為〕
任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該次考試無效,並在該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期間內,不接受其任何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申請;通過該次考核取得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也相應無效,當事人應當交回其所持有的相應執照、合格證或等級;持有上述證照從事飛行的,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八條給予處罰:
(一)復制或故意取走筆試試卷;
(二)將該試卷的任何部分或復制件交給別人或從別人處接受;
(三)在考場上幫助任何人,或接受任何人的幫助;
(四)代替別人參加該考試的任何部分;
(五)在考試進行期間利用任何材料或輔助物品;
(六)故意引起、助長或參與本款所禁止的任何行為。

第四十三條  〔偽造、復制或篡改申請書、執照、合格證、認可證書、飛行經歷記錄本、報告或記錄〕
任何人有下列行為或導致下列行為之一,並利用其執照、合格證和等級從事飛行的,將被視為無證飛行,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申請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或補發這些證件的申請書上作出任何帶有欺騙性或故意作假的說明;
(二)在要求予以保存、填寫或使用的飛行經歷記錄本,記錄或報告中填寫任何帶有欺騙性或故意作假的內容,以證明其滿足任何本規則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條件;
(三)為達到欺騙目的,對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所進行的任何方式的復制;
(四)對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作出任何篡改。

第四十四條  〔對其他違章行為的處罰〕
持照(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吊扣執照、合格證或等級1-6個月,直至吊銷其所持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處罰:
(一)違反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無必需的執照、合格證、等級和授權飛行。
(二)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繼續擔任機組成員。
(三)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五、三十二、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合格證權限外的教學或出具證明授予訓練不合格的人員單飛。
(四)違反本規則其他條款的任何行為。

第四十五條  〔受到刑事處罰後執照、合格證的處理〕
取得執照、合格證後,持照(證)人受到刑事處罰,不再符合本規則關於道德品質的要求的,不得再行使其執照、合格證的權利,並應交回所持執照、合格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廢止的執照和等級及其更換〕
(一)根據(85)民航局字第350號《關於頒發民用航空器飛行人員執照暫行規定》頒發的下列執照和等級自1997年12月31日廢止:
1.飛行機械員執照及等級;
2.飛行領航員執照及等級;
3.飛行無線電通信員執照及等級。
(二)本條(一)所列執照和等級的持有人,已通過了年度考核並符合本規則規定標準者,自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的期限內,可將原執照和等級更換成相應的執照和等級。
(三)持有已廢止執照帶教員等級者,其教員等級必須重新申請,按本規則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後,方能頒發教員合格證。

第四十八條  〔廢止的文件〕
(85)民航局字第350號《關於頒發民用航空器飛行人員執照暫行規定》及其有關文件予以廢止。

附件一   領航員訓練課程和考試要求
一、領航員訓練課程要求
(一)地面課程大綱
下列科目及其授課時數是領航員地面訓練課程的最低要求。如果在地面訓練教學計劃中增加諸如國際法、飛行衛生學和其他未作要求的附加科目,分配給這些附加科目的學時不得列入最低授課時數內。

科  目                                                          授課時數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10
氣象學⋯⋯⋯⋯⋯⋯⋯⋯⋯⋯⋯⋯⋯                           60
包括:氣象原理基礎。
溫度
壓力

大氣溫度
穩定性

危險天氣
氣團
鋒面天氣

雷暴
結冰科   
對流層
激流
世界天氣和氣候
天氣圖和天氣報告
預報
國際莫爾斯電碼:
以每分鐘8個字的速度抄收字碼與數碼組的能力。
導航儀表(除無線電和雷達外)⋯⋯                        20
包括:
羅盤
氣壓高度表
空速表
偏流計
方位儀
儀表的標定和校準
航圖和地標領航⋯⋯⋯⋯⋯⋯⋯⋯⋯                         25
包括:
航圖投影法
航圖符號
地標領航的原理
推測領航⋯⋯⋯⋯⋯⋯⋯⋯⋯⋯⋯⋯                          35
包括:
空中作圖
地面作圖
預計到達時間計算
矢量分析
計算器使用
搜索
絕對高度表及其應用⋯⋯⋯⋯⋯⋯⋯                         15
包括:
構造原理
操作說明
用單一偏流修正法的飛行計劃
無線電和遠程導航設備⋯⋯⋯⋯⋯⋯                        55
包括:
無線電發送和接收原理
用於導航的無線電設備
政府出版物
機載測向設備
無線電方位角誤差
象限修正
標繪無線電方位角
用於測向的國際民航組織的Q代碼
天文領航⋯⋯⋯⋯⋯⋯⋯⋯⋯⋯⋯⋯                            1
包括:
太陽系
天體星球
天文三角形
位置線理論
航空天文年歷的使用
時間及其應用
領航計算表
預先計算
天文位置線法
星體識別
天文觀測修正
飛行計劃和巡航控制⋯⋯⋯⋯⋯⋯⋯                        25
包括:
飛行計劃
巡航控制方法
燃油消耗量圖
飛行進展圖
航線臨界點(不返航點)
等時點
遠程飛行問題⋯⋯⋯⋯⋯⋯⋯⋯⋯⋯                        15
總時數(不包括結業考試)⋯⋯⋯⋯⋯                  360

(二)飛行課程大綱

1.監視下的飛行訓練應不少於150小時,其中夜間飛行至少有50小時,使用天文領航的飛行時間至少為125小時。
2.必須飛行訓練中,最多不超過50小時可在認可的各型模擬領航員訓練設備上進行。
3.每次飛行持續時間應至少4小時,最好進行一些遠程訓練。在一次飛行中可訓練的學生
數量不受限制,但必須為學生提供天文領航的設備。
4.訓練必須包括推測領航、地標領航、無線電領航、天文領航及絕對高度表的使用。
(三)訓練要求
1.必須至少有一名地面教員持有有效的領航教員合格證,並用於協調地面訓練各科目的教
學。
2.飛行訓練教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領航教員合格證。
3.必須根據經批準的課程大綱進行教學,並保持每個學員的精確記錄,其內容包括按年月
順序記錄的各科目教學進度、授課或飛行時數、考試成績,據以作為學員申請執照考試的證
明。
4.每個學員必須在課程完成後90天內申請考試。
5.經批準課程的實施情況將由局方授權的代表以其認為必要的頻繁程度進行檢查,以保證
此種教學保持要求的標準。

二、領航員的考試要求
(一)技能的演示
申請人必需通過規定科目的實踐考試。這些考試由監察員或委任代表進行。
(二)考試
實踐考試由地面考試和飛行考試組成,考試項目列於考試核查單上。申請人必須圓滿地完成每個項目,才能獲得通過的成績。地面考試的第5項可以口試完成,飛行考試的第19、20、
25、26、27項,當由於缺乏地面設施或領航設備而必需進行口試時,可用口試完成。在這些情況下,必須在考試核查單的“備註”欄內註明此種影響。

(三)考試程序
1.供飛行考試的航空器上必須裝有能夠完成領航員考試項目所必需的領航設備。
2.飛行考試可用一次以上的飛行完成,並可使用任一種飛行航線。只要可行,飛行考試應
大部分在水面上空實施,並且不考慮無線電位置航段或方位線。如果考試大部分在陸地上空
實施,則應使用一種很少或沒有地形和航行資料的航圖。總飛行時間中應包含一個至少4
小時的航段。每次只能考試一名申請人,在考試期間,申請人不得完成領航員之外的職責。
3.當使用航空承運人所屬的航空器實施考試時,領航程序應遵守航空運行的規定。在飛行
的常規領航期間不做的飛行考試項目,可以在飛行後或在飛行中申請人表示可用於那些項目
考試的時間內以口試完成。由於飛行中的天氣條件、天氣預報的可靠性、航空器的穩定性會
對申請人的操作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因此監察員或委任代表在評價考試中必須運用良好的判
斷力。

(四)地面考試
對於地面考試,按考試核查單上項目編號的順序,要求申請人:
1.不用恒星識別器,至少識別6個導航恒星和在考試當時所有可用於導航的行星,並說明
識別方法。
2.利用恒星識別器或星空圖再增加識別2個恒星,並說明識別程序。
3.對一個正在迅速升起或下落的天體,預先計算出約20分鐘時間的時間-高度曲線,然
後作10次單獨觀測。每次觀測的時間間隔應不少於一分鐘。將每次觀測結果標在曲線圖上以
顯示精度。所有觀測結果在經校準後必須落在離時間-高度曲線8弧分範圍內,平均誤差必
須不超過5弧分。
4.作一次3星定位和太陽的3位置線定位。測定的定位點或位置線平均值必須落在觀測者
實際位置的10公里範圍內。
5.演示或說明充液型磁羅盤的校準和羅差補償。

(五)飛行考試
飛行考試應按考試核查單上項目編號的順序,要求申請人:
1.演示其識別天氣符號和閱讀地面天氣圖與高空天氣圖的能力,重點放在了解風資料上。
2.根據預報風或高空天氣圖壓力數據和運營人資料,制定一個經過幾個區域的飛行計劃。
3.根據運營資料,計算飛行中每個區域(包括備降)的預計燃油消耗量。
4.計算所有發動機工作時的航線臨界點(最大返航點)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等時點。作為運行資料的一部分的圖解法可用於這些計算。
5.根據運營資料制作巡航控制圖(燃油消耗與已飛距離圖表)。
6.將實際消耗燃油填人巡航控制圖,說明實際曲線與預定曲線的差別。
7.檢查機上所有導航設備是否齊全及其工作狀態。通常應用檢查單。這種檢查應包括用報時信號對時。檢查期間的任何不完全,將使該項成績定為不合格。
8.指出應急設備的位置,如距離最近的滅火瓶,救生衣,救生筏,應急出口,斧子,急救箱等。
9.背誦考試所用該型航空器應急情況下領航員的職責和站位。
10.演示感應式磁羅盤或感應式陀螺磁羅盤(當裝備時)的正確使用,重點放在鎖定方法和電門、自動保險電門、保險絲的位置上。如果這些羅盤不是航空器設備的一部分,則可進行口試。
11.調整和改變航向時必須精確,並使用良好的判斷力。錯誤地使用磁差、羅差或偏流修正值,或不正確地測定航跡,將給予不合格的成績。
12.演示或說明用於遠程空中導航的各種投影法航圖的使用特性,包括標繪航線和方位角,
以及測量距離。
13.演示使用分區航圖或世界航圖識別指定地標的能力。
14.使用輕便、準確的計算器計算風、偏流修正值與偏流角、地速、預計到達時間、燃油載量等。
15.在飛行的第二小時之後,每小時至少一次作出預計到達具有明顯特征的檢查點的時間。平均誤差不應大於相關時間間隔的5%,而任一預計到達時間的最大誤差不應大於10%。
16.演示測向設備和無線電設備資料的知識與使用方法。該項目的評分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申請人是否選擇那些對其領航有最大價值的那些無線電設備,他使用設備的方法,包括濾波器的使用,以及閱讀方位角的精度。對於每一個方位角,必須考慮航空器羅航向和羅盤所有誤差修正。
17.仔細調諧無線電台,保證信號的最佳接收並排除干擾信號。接收機應進行檢查,以確定天線和拍頻振蕩器(聲-等幅波)電門是否在正確位置。
18.至少識別三個用國際莫爾斯電碼組成的作唯一識別標誌的無線電台。
19.用人工操作環形天線的方法至少測定一個無線電方位角。監察員或考試員將在申請人測定之後立即用同一電台人工測定方位角,以檢查申請人測定方位角的準確性。
20.表明在評價無線電方位角方面的良好判斷力,解釋為什麽某些方位角的值可疑。
21.在將無線電方位角標在墨卡托投影航圖上之前,正確計算和應用需對無線電方位角所作的修正量,並演示將方位角正確標在墨卡托和蘭伯特正形投影航圖上的能力。
22.在監察員或委任代表指定的某一時刻假設改航到某備降場備降時,計算羅航向、預計到達時間和剩余燃油量。
23.根據飛行高度層上測定的氣壓系統,解釋高度表比較數據。用此數據評價用於制定飛行計劃的預報天氣圖的精度,並將此分析用於飛行領航。
24.闡明用單位置線求最可能位置的方法,並演示如何用同一導航物體的一系列單位置線表明極可能的航跡和地速。並應演示當兩次觀察間的角度或方位變化大於或等於30°時,如何用同一天體或無線電臺的一系列單位置線(天文或無線電)定位。
25.選擇一條飛行期間所用的天文位置線,解釋如何作出一條單位置線,使其經過由監察員或委任代表選定的,給定航向、時間和預計到達時間的一點。
26.在到達巡航高度後和每當羅航向改變15°或以上時,盡快地求出羅差。
27.準備好要在計劃時間發送的POMAR(位置、飛行情況、天氣情況的航空器報告)和其他所需報告,並能及時將航空器位置和進程與飛行計劃比較情況通知機長。
28.保持內容充實、字跡清楚的飛行記錄,以便據此可對飛行進行追溯。
29.注意可能影響航空器偏流或地速的重要天氣變化,如溫度、“D”值、鋒面、顛簸等。
30.作為常規,求兩位置點間的風。
31.在機長規定的條件下,預計下降所需時間和平均地速。
32.儀表判讀和領航計算要精確。產生的錯誤,自己發現糾正後不影響領航的,不影響成績,但如用去過多時間,則要考慮。計算(包括判讀儀表和查表)中的錯誤如未糾正,影響所報告的位置大於40公里,航向大於3°,或任一預計到達時間大於15分鐘,將使該項目成績定為不合格。
33.飛行中要留心可能影響領航的天氣變化或其他情況。申請人不應在即將進入天空多雲或密雲情況之前錯過定位的機會;也不應錯過使用一個定時間歇工作,對領航有很大價值的無線電台測定方位。
34.在根據時間和精度使用各種領航方法上表現出方法選擇與使用順序的合理性。並能用一種方法測定的位置來檢查用另一種方法測定的位置。
35.使用合理的次序完成領航員的各種職責,並按計劃安排工作。不應由於其他次要工作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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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飛行機械員訓練課程和考試要求

一、飛行機械員訓練課程要求
(一)地面課程大綱:
下列科目和授課時數是初次批準飛行機械員地面訓練課程的最低計劃授課要求。如果在地面訓練教學計劃中增加諸如國際法、航空衛生學和其它未作要求的附加科目,分配給這些附加科目的課時不應包含在最低授課總時數內。

科  目                                                          授課時數
民航總局航空規章⋯⋯⋯⋯⋯⋯⋯⋯                     10
包括本章適用於飛行機械員的規定
飛行原理和空氣動力學⋯⋯⋯⋯⋯⋯                     10
航空知識⋯⋯⋯⋯⋯⋯⋯⋯⋯⋯⋯⋯                      10
通訊知識⋯⋯⋯⋯⋯⋯⋯⋯⋯⋯⋯⋯                      10
基礎氣象學⋯⋯⋯⋯⋯⋯⋯⋯⋯⋯⋯                      10
飛機概論⋯⋯⋯⋯⋯⋯⋯⋯⋯⋯⋯⋯                      90
按適用情況包括:
規格
構造特點
飛行操縱裝置
液壓系統
氣動系統
電氣系統
防冰除冰系統
增壓空調系統
真空系統
全靜壓系統
儀表系統
燃油和滑油系統
應急設備
發動機概論⋯⋯⋯⋯⋯⋯⋯⋯⋯⋯⋯                      45
按適用情況包括:
規格
構造特點
潤滑
點火
汽化器和進氣、增壓與燃油控制系統
附件
螺旋槳
儀表
應急設備
正常操作(地面和飛行)⋯⋯⋯⋯⋯⋯                  50
按適用情況包括:
加註方法和程序
所有飛機系統的操作
所有發動機系統的操作
裝載和重心計算
巡航控制(正常、遠程、最大續航能力)
功率和燃油計算
有關發動機使用的氣象學
應急操作⋯⋯⋯⋯⋯⋯⋯⋯⋯⋯⋯⋯                      80
按適用情況包括:
起落架、剎車、襟翼、減速板、前緣縫翼
裝置
增壓與空調
手提滅火瓶機身失火和煙霧控制
電源失效
發動機失火控制
發動車停車和重新起動
氧氣
總學時(不包括結業考試)⋯⋯⋯⋯⋯               315

(二)飛行訓練大綱
飛行訓練教學計劃必須至少包括10小時的在第二十八條(一)中規定的航空器上進行的飛行教學。飛行考試所需的飛行時間不得作為要求的飛行教學時間的一部分。飛行訓練課程
必須符合下列科目:
1.正常職責、正常程序和操作按適用情況包括:
飛機的飛行前準備。
發動機起動、功率檢查、起飛前、著陸後和關車的程序。
功率控制。
溫度控制。
發動機工作情況分析。
所有系統的操作。
燃油管理。
記錄本填寫。
增壓和空調使用。
2.飛行中故障的判斷和處理
包括:
發動機不正常工作情況分析。
所有系統不正常工作情況分析。
處理措施。
3.飛行中應急處理按適用情況包括:
發動機失火控制。
機身失火控制。
煙霧控制。
每個系統的電源或壓力失效。
發動機超速。
應急放油。
起落架、擾流板、減速板及襟翼的收放。
發動機停車和重新起動。
氧氣的使用。
4.所有飛行訓練必須在同型飛機上或模擬機上進行,如果局方認為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在有關飛行的任務和職責方面能精確模擬所飛型號飛機的結構、功能和操縱特性,則可按1
小時飛行時間對2小時飛機模擬機時間或對3小時飛行訓練器時間的比例,減少飛行訓練時
間,但要受下列限制:
①除本條款規定者外,在飛機上的必需飛行教學時間不得少於5小時。
②對於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的駕駛員轉飛行機械員者,可更多地使用飛機模擬機時間或飛機模擬機與飛行機械員訓練器時間組合來代替在飛機上的必需飛行教學時間,最多可全部10小時均用其代替,但是,用於代替飛行教學時間的飛行機械員訓練器時間不得多於15小時。
③飛行機械員學員必須在飛行機械員崗位上並操作各操縱裝置,這樣獲得的飛行訓練時間、飛機模擬機時間或飛行機械員訓練器時間才能認可。

(三)訓練要求:
1.飛行機械教員必須按經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和訓練器上進行教學,對學員訓練的課目、
時間、成績一一記載保存並作為學員申請考試的依據。
2.每個學員必須在完成地面訓練課程後90天內申請筆試。
3.局方為了掌握教學質量和效果可在任何時間或地方進行必要的任何檢查。
二、飛行機械員執照的考試要求
(一)實踐考試準考條件:
申請飛行機械員執照的申請人,只有當他在執照上所申請的機型上園滿完成經批準的飛行機械員地面課程和飛行課程後,才有資格參加飛行考試。
(二)考試:
1.申請人必須通過規定科目的飛行考試。考試由監察員或委任代表進行。
2.飛行考試由地面考試和飛行考試組成。考試項目列於考試報告表上,並須適用於飛行
機械員執照上所申請的機型。申請人必須令人滿意地完成每個考試項目才能獲得通過。
(三)考試程序:
1.地面考試應在飛行機械員執照上申請的機型或同一型別的模擬機上進行。
2.飛行考試應在飛行機械員執照上申請的機型上,至少完成一次起落航線和一次轉場飛
行。總考試飛行時間應不少於5小時。
3.每次只能考試一名申請人。考試期間申請人不得完成飛行機械員之外的職責。
4.在實施飛行考試時,應遵守所飛機型的飛行手冊中各項規定。在飛行考試期間不得進
行正常飛行科目以外的飛行考試項目,這些項目可在飛行後或飛行中,申請人表示可用口試
方式來完成。
(四)地面考試:按照地面考試規定科目進行筆試,要求申請人:
1.能根據飛行機械員執照上申請的機型飛行手冊圖表查出各種飛機形態在各種氣象、機
場條件下的起飛、著陸性能數據。
2.能根據飛行機械員執照上申請的機型裝載平衡手冊,計算飛機重心位置和飛機燃油的
加添。
3.熟知飛機上緊急設備的位置和使用程序。
4.熟知飛機一般維護知識和飛行機械員的職責。
(五)飛行考試:按照飛行考試規定項目實施航線飛行檢查考試,要求申請人;
1.能按照飛行手冊中檢查單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飛機外部檢查和座艙通電的內部檢查,掌握飛機技術狀態,完成好飛行前準備。
2.能按照飛行使用手冊中規定程序,使用飛機設備,並熟知飛機、發動機各系統的正常
操作程序和備用程序。
3.熟記考試飛機、發動機的使用限制數據。
4.熟記考試所飛機型的緊急程序中的記憶項目。
5.熟悉有關發動機使用與燃油消耗的計算。
6.熟悉各飛行階段上的機組配合程序,並能主動、密切配合。
7.熟悉飛行記錄本的填寫程序,填寫簡潔、清楚。
8.熟悉飛機最低設備放行清單、外形缺件清單和飛機故障報告程序。

附件三   飛行通信員訓練課程和考試要求
一、飛行通信員訓練課程要求
(一)地面課程大綱
下列科目及其授課時數是飛行通信員地面課程的最低要求。如在地面教學計劃中增加諸如國際法、航空衛生學和其他未作要求的附加科目,分配給這些附加科目的課時不應包含在最低授課總時數內。

科  目                                                                                                   授課時數
中國民航空中交通管制規則、飛行規則、領航規則、通信規則⋯⋯⋯⋯⋯⋯⋯⋯  10
實用航空氣象學⋯⋯⋯⋯⋯⋯⋯⋯⋯                                                               30
包括:
氣象原理基礎;
溫度;
壓力;
風;
大氣溫度;
雲;
危險天氣;
氣團;
鋒面天氣;
霧;
雷暴;
結冰;
世界天氣和氣候;
天氣圖;
天氣報告和天氣預報格式。
國際莫爾斯電碼⋯⋯⋯⋯⋯⋯⋯⋯⋯
達到每分鐘抄收字碼和數碼70個字和拍發60個字的能力。
無線電概論⋯⋯⋯⋯⋯⋯⋯⋯⋯⋯⋯                                                                40
包括:
電波的傳播方式及其對無線電通信
的影響;
無線電發送和接收原理;
政府出版物。
單邊帶通信電台;
機載通信設備⋯⋯⋯⋯⋯⋯⋯⋯⋯⋯                                                                 30                    
包括:
高頻(HF)通信電台;
甚高頻(VHF)通信電台;
飛機內話系統;
選擇呼叫系統。
機載導航設備⋯⋯⋯⋯⋯⋯⋯⋯⋯⋯                                                                 15
包括:無線電測向設備(ADF、VOR)
無線電測距設備(DME)
儀表著陸系統(ILS)
無線電高度表
氣象雷達
機載空中交通管制設備⋯⋯⋯⋯⋯⋯                                                                  5
包括:
應答機
防撞系統(TCAS)
飛機和發動機知識⋯⋯⋯⋯⋯⋯⋯⋯                                                                 35
包括:
飛行原理
發動機原理
飛機構造
飛行操縱裝置
電源系統
增壓空調系統
防冰除冰系統
燃油和滑油系統
液壓系統
信號和警報系統
儀表判讀
應急設備⋯⋯⋯⋯⋯⋯⋯⋯⋯⋯⋯⋯                                                                    5
包括:
逃生設備
氧氣設備
手提滅火瓶
救生船和救生衣
緊急信標臺
應急撤離程序
航圖和資料⋯⋯⋯⋯⋯⋯⋯⋯⋯⋯⋯                                                                  70
包括:
航圖投影法
符號
無線電航行圖
通信導航資料
進離場程序圖
儀表進近圖
機場平面圖
通信概論⋯⋯⋯⋯⋯⋯⋯⋯⋯⋯⋯⋯                                                                   40
包括:
術語
通話程序和指揮用語
失去通信聯絡
通報程序(視需要)
指揮區的劃分和指揮電臺的類別
通信網路
緊急通信程序
簡縮字
通信紀律和保密
事故差錯標準
通信記錄
復誦程序
選擇呼叫程序
通信技巧
航行知識⋯⋯⋯⋯⋯⋯⋯⋯⋯⋯⋯⋯                                                                    70
包括:
術語
空中領航基本方法
偏流
高度層配備
起落航線
尾流
儀表進離場程序
等待程序
高度表撥正程序
二次雷達和應答機操作程序
儀表判讀
航路和管制程序
放行許可
緊急程序
起飛降落天氣標準
飛行計劃填寫和申請程序
飛機類別和機場載荷等級
標準時間和地區時間
日出和日落表
攔截程序和信號
地面指揮飛機的信號
單位換算表
遠程及海洋飛行問題
總學時數(不包括結業考試和國際莫爾斯電碼課時)。                                        350

上述科目中的機載通信導航設備、飛機和發動機知識、以及應急設備必須適用於飛行通信員執照上所填寫的同一型號飛機。

(二)飛行課程大綱
1.監視下的飛行訓練應不少於150小時,其中必須至少有50小時在夜間進行,並且飛行訓練期間高頻通信和干擾情況下通信應不少於15小時。
2.每次飛行訓練時間應不少於3小時,並應在跨指揮區的航線飛行中實施。
3.一次飛行中受訓練的學員不應超過2人。
4.訓練內容必須包括甚高頻通信、高頻通信、“駕駛艙——地面”內話通信、抄收“自動航站服務”和天氣通播、雷達引導情況下的通信、幹擾條件下通信、失去通信聯絡和處置、機載通信設備的使用和可用性檢查以及故障判斷和處置、機載導航設備的使用、信號和警報的識別、應急設備使用程序、以及儀表進離場和應急情況下的機組配合。
5.在飛行通信員執照中所申請的一種機型上的飛行訓練時間至少應有50小時。飛行訓練科目中的機載通信和導航設備、信號和警報、應急設備、以及機組配合等必須在該機型上進行。

(三)訓練要求
1.教員:
(1)必須至少有一名地面教員持有有效的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以便在地面訓練各科目的教學中進行協調。
(2)每個實施飛行訓練的教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
(3)必須根據經批準的課程大綱進行教學,並保持每個學員的精確記錄,其內容包括按年月順序記錄的各科目教學進度、授課或飛行時數、考試成績,據以作為學員申請執照考試的證明。
2.對先前的訓練和經歷的認可:
(1)如能證明學員以前的訓練和經歷類似於經批準教學計劃的相應部分可予以認可。在給予這種認可時,必須遵照本條(3)的規定,並對其畢業生的技術熟練程度負責。
(2)在進行認可時,必須按被認可技術學校的通常做法去評價學員先前的訓練和經歷。對任何地面訓練科目或其一部分給予認可前,學員必須通過給予的適當考試。考試的結果、認可的依據、以及認可的小時數必須作為學員記錄的一部分收存。
(3)在必須配備持執照飛行通信員的飛行機組中飛行至少5小時的駕駛員或領航員的時間,允許認可其具有最多1小時的飛行通信員訓練經歷。在地面陸空指揮電臺持有執照工作一年以上的航管員和報(話)務員也可給予同樣的認可。按本款規定認可的飛行時間,其中一半可用以滿足規定的夜間飛行訓練小時。
3.每個學員必須在課程完成後90天內申請考試。
4.經批準課程的實施情況將由監察員或委任代表以其認為必要的頻繁程度進行檢查,以保證此種教學所要求的標準能夠得到保持,但兩次檢查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二、飛行通信員執照考試要求
(一)考試
1.申請人必須通過規定科目的筆試和飛行實踐考試。這些考試可由監察員或委任代表來進行。
2.飛行考試項目列於考試報告表上,申請人必須令人滿意地完成每個項目才能獲得通過。
3.筆試的最低通過分數為80分(百分制)。飛行考試每個項目分別評分,並給予總體評分和評語,最低通過分數為4分(五分制)。
(二)考試程序
1.飛行考試應在飛行通信員執照上申請的同一型別的航空器上進行。只有完成了經批準的飛行通信員地面課程並通過民航總局對該課程的筆試後,才有資格參加飛行考試。
2.申請考試應提供一架可在其上進行飛行考試的航空器,其設備必須至少包括一張工作台、兩部甚高頻(VHF)電台、一部高頻(HF)單邊帶電台、一套內話系統、音頻盒及可連接兩副耳機的終端插孔或轉接插座、飛行通信學員和監察員或委任代表分別使用的氧氣和撤離設備。
3.飛行考試應用一次以上的跨指揮區航線飛行來完成,所選航線應與飛行通信員執照上申請的航線類別相適應,考試飛行總時間應不少於3小時。
4.每次只能考試一名申請人。考試期間申請人不得完成飛行通信員之外的職責。
5.飛行中由於天氣條件、天氣預報的可靠性、航空器的穩定性以及其他外部因素會對申請人的操作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監察員或委任代表在評價考試時必須運用良好的判斷力。在飛行常規通信期間不進行正常飛行科目以外的飛行考試項目,這些項目可在飛行後或飛行中申請人表示可用於這些項目考試的時間以口試或實踐的方法完成。

(三)飛行考試項目
飛行考試項目包含:
1.編制飛行通信計劃;
2.飛行資料的準備和檢查;
3.航行通告和航行資料閱讀能力;
4.天氣報告和預報閱讀能力;
5.飛行通信員執照上申請機型的通信、導航、應急設備的使用和可用性檢查;
6.無線電通話能力,包括高頻電臺通信、內話通信、以及通播抄收能力;
7.莫爾斯電碼通信;
8.編譯電報能力;
9.用英語進行無線電通信和工作對話、以及閱讀有關飛行資料能力;
10.駕駛艙儀表判讀;
11.訊號、警告和警報的判讀;
12.通信設備故障的判斷和處置程序;
13.緊急和幹擾情況下的通信能力;
14.通信記錄和文件填寫;
15.飛行組成員之間的配合;
16.應急程序和應急撤離;
17.條例和規章執行情況。

附  載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加強領航理論考核和領航技術檢查的規定(1986年8月26日(86)民航局字第292號)各管理局、飛行總隊、大隊、工業航空服務公司:

近兩年來,航班飛行中迷航、偏航等領航事故和嚴重事故徵候不斷出現。一九八五年一至八月偏航和迷航事件發生了八起。今年一至五月又發生了七起。其中波音七三七占了四起。嚴重威脅飛行安全。為了嚴格規章制度,提高飛行員和領航員的領航素質,杜絕領航事故,確保飛行安全,現重申如下規定:

一、各單位必須認真加強對飛行人員的領航教育,督促檢查各級領航主任和領航檢查員的工作,嚴格掌握領航技術標準,按照飛行條例第十二條、十四條、十五條、領航條例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中有關規定和(83)民航航字第11號、第1號規定和要求,對飛行員和領航員進行領航理論考核和術科檢查。

二、各級領航主任和領航檢查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飛行員和領航員的領航理論教育和技術檢查。因此必須履行職責,對所在單位的駕駛員和領航員進行經常性的領航理論教育和技術檢查。要針對駕駛員和領航員領航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有關規定制度年度和季領航業務學習和技術檢查計劃報請大隊、總隊領導批準而後組織實施,不斷提高飛行部隊的領航技能。

三、各型飛機的駕駛員在放單飛、申請和更換執照、定期檢查和間斷的飛行後的技術檢查時,均應按規定進行領航理論考核和技術檢查。兩人制(三人制)飛機上的正駕駛,放單飛辦執照前的領航理論考核,必須由飛行大隊領航主任以上的領航技術檢查人員負責組織實施。領航技術檢查由領航主任以上的技術檢查人員或取得領航執照的飛行檢查員和教員檢查。但必須由領航主任簽字。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單獨執行飛行任務。以上規定望認真貫徹執行。

http://www.caac.gov.cn/website/o ... 219677617011855.pdf


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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