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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動態] 內地發布司法解釋 簽陰陽合約首列逃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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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19 00:10: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最高人民法院周一(18日)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法及最高檢發布《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周三(20日)起施行,明確各類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法懲處犯罪,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稅收秩序,其中簽訂「陰陽合約」首次明確列為逃稅手段。

司法解釋規定,納稅人作虛假納稅申報,以簽訂「陰陽合約」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應當認為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欺騙、隱瞞手段」。司法解釋同時列舉了「偽造、變造、轉移、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其他涉稅資料」「虛列支出、虛抵進項稅額或虛報專項附加扣除」等其他逃稅情形。最高法刑四庭庭長滕偉表示,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幾起以「陰陽合約」逃稅案件,影響極差。司法解釋將簽訂「陰陽合約」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確切依據。

此外,司法解釋提高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對偽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針對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多發的情勢,司法解釋明確列舉「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劃定了「紅線」和「雷區」,為司法機關從嚴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提供了明確指引。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從寬處罰政策,規定已經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夠積極補稅挽損,被告單位有效合規整改,可以從寬處罰。文件又限縮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適用範圍,將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為,排除在本罪打擊範圍之外,防止輕罪重判。文件同時提高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如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10萬或50萬元人民幣(約11萬至55萬港元)以上,應分別認定為逃稅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5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結涉稅犯罪案件30,765件,判處48,299人,一大批危害嚴重、社會關注度高的犯罪分子依法得到嚴懲,有效維護國家稅收徵管秩序和國家財產安全。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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