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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案 A先生入稟 阻律政司放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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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4 12:10: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許仕仁案 A先生入稟 阻律政司放料

【東方日報專訊】在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中被拘捕但未被起訴的一名關鍵人物,以A先生的神秘化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律政司向該案各被告披露他協助廉政公署調查時提供的資料,包括在他家中檢取的文件及他與廉署會面的紀錄;A先生擔心有關資料內容令人懷疑他是案件告密者,並令他已十分緊張的家庭關係陷入更困難局面,故要求司法覆核律政司的決定。


禁制資料交予被告

申請人A先生,答辯人律政司司長。A先生在入稟狀中提出的其中一項申請,便是要求法庭將他的身份保密,並繼續以A先生為代號;他亦要求若法庭受理此申請,案件要在內庭閉門處理。高院現已將本案排期於本周四(十八日)進行司法覆核許可的聆訊。


A先生在入稟文件透露,廉署於去年五月二日曾持法庭手令到其住所搜查,檢取了一些文件,A先生亦有協助調查及曾進行錄影會面。後來該案起訴了數名人士,其中一名被告為許仕仁,案件已轉介至高院審理,A先生稱他最終未被列為案中被告或證人。


惟A先生近日得悉,他接受廉署調查時提供的一些資料,包括最少六項由他家中檢取的文件、他在警誡下向廉署錄取的七次會面記錄等,將會當作「未用於檢控的資料」(unused material)而交予許案的被告,A先生指該些資料涉及其個人資料及觀察,他擔心若這些資料被不當地理解,可能會對他的私隱、家庭、甚至名譽做成不良影響。


電郵內容應受保護

A先生續指,廉署到他住所搜查時檢取了一些○八年三月十九至廿日的電郵,當中提及禮頓山物業,以及一些與許仕仁有關的服務協議,而控方準備披露的文件中,亦包括兩封A先生的律師於去年十月十日及十四日致廉署的信函,信中要求廉署不要把A先生與廉署的會面記錄送交各被告,並希望律政司不要讓人知道他曾作出如此請求。然而律政司卻連這些書信都準備全部交予被告。


A先生認為,由於電郵資料是在他家檢取,他又作過這樣的要求,若這些資料被交到該案被告手中,他擔心別人會誤以為他就是許案的告密者。他認為其處境應受到《防止賄賂條例》保護,即使他並不在保護之列,該等文件也應受保護,以免真正的告密者受到危害,而結果只會令家庭的關係更加惡劣。


A先生又認為,這些資料應否被披露,不應由律政司一方作全權決定,他指出,有關資料受《私隱條例》、《人權法》及《基本法》保障,故應透過司法覆核,並由法庭作最終裁決。


案件編號:HCAL 68/2013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414/-4-2942894/l/1064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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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4 12:11:30 |只看該作者
「未用的資料」或有助辯方

【東方日報專訊】【本報訊】神秘人A先生要求禁止律政司向被告披露「未用於檢控的資料」(unused material),大律師陸偉雄形容情況較罕見,至於法官會否批准,則視乎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是否充足、是否太敏感,甚至會危及生命,一旦法庭批准,控方除不能披露有關資料,A先生的身份亦不能公開;但對辯方而言,便有可能削弱其抗辯理據。

陸偉雄指出,所謂「未用於檢控的資料」,可以是執法人員向受查人士錄取的口供及所取得的文件,控方不會提交法庭作檢控之用,但辯方仍有權索取,若控方認為許可,會將資料上名字隱藏,或只能讓辯方抄寫,不能影印帶走;反而,控方有時會向法庭申請反對辯方索取有關資料,例如在涉及臥底行動案中,有關資料便可能令臥底身份曝光。

並非首次惹起爭議

控方應否向辯方提供調查所得的「未用於檢控的資料」,非首次引起爭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五年年報中披露一宗投訴個案,兩名投訴人不滿執法部門在一宗依靠他人賣淫維生案中,向被告提供被列為「未用於檢控的資料」,包括投訴人的親密照及其中一人的私處照,投訴人認為會令他們尷尬,亦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認為,根據普通法,控方有責任向被告披露「未用於檢控的資料」,加上無證據顯示相片已向無關人士披露,故沒展開調查。

投訴人其後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參考終審法院對「李明治案」的判例,指出公平審訊包括讓辯方對控方案情有足夠知悉的權利,而一些本身不獲法庭接納為證據的資料,通過連串調查,也可能導致找出一些法庭接受的證據,對辯方有幫助;委員會鑑於控罪性質及考慮到有關相片並無向與控罪無關人士披露,最終駁回上訴。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414/-4-29428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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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4 12:14:38 |只看該作者
入稟點名許仕仁揭神秘面紗

【東方日報專訊】【本報訊】A先生的身份諱莫如深,局外人原不知悉其所指的是哪宗案件,但入稟狀卻披露了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禮頓山物業等名字,為這宗神秘司法覆核解開不少謎團。「許仕仁案」牽連甚廣,案中五名被告全是名人,除許外,還包括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郭炳江及郭炳聯兄弟、新地執行董事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該案上月八日在東區法院再訊後,已轉介高院審理,但未定審訊日期,而A先生的入稟狀則將許案的高院案件編號也首度曝光。

廉署於去年三月九日拘捕陳鉅源,為案件揭開序幕,同月廿九日,廉署再拘八人,包括許仕仁、郭炳江、郭炳聯及關雄生等,其後亦拘捕郭氏兄弟老大、新地非執董郭炳湘。廉署於七月正式起訴五名被告共八項罪名,其中許涉及全部控罪,除單獨被控三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還分別與其他被告同被控三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項串謀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一項提供虛假資料。

許涉收受3000萬利益

案情指,現年六十五歲的許仕仁涉嫌於二○○○年至○九年間,先後藉積金局行政總裁、行政會議成員、政務司司長及西九計劃督導委員會主席的職務之便,收受長年免租使用禮頓山單位、顧問合約、貸款及現金等,全部利益總計逾三千萬元。

律政司於上月修訂控罪,加控許一項行為失當罪名,但撤銷許仕仁及郭炳聯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五人上月再提堂時均否認控罪,繼續准以現金廿萬至一千萬元保釋。案件在高院審訊時,控方將傳召七十二名證人,預計呈堂文件多達七百七十七份。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414/-4-2942892/1.html

A先生身份不能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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