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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 屋滲水擾鄰居 蔡宇略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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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7 10:25: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報專訊】前屋宇署長蔡宇略被指未有按食環署通知,在限期前處理其太子道西加多利大廈豪宅的工人浴室滲水問題,去年經審訊後被定罪判款1750元,但他不服上訴。高院昨指出,沒有證據顯示驗出的滲水情况,是發生在限期前或限期後,認為定罪不穩妥,判蔡上訴得直並獲訟費。

雖然昨日蔡宇略未有到庭,但事前已委託代表律師,在上訴得直後向傳媒發表聲明,指對今次裁決感到欣慰,認為裁決能替他洗脫罪名,證明他的清白。他更指出,本案令人質疑政府一直沿用的測試漏水方法,認為是時候重新檢視,使漏水調查能符合科學和工程原則。

原審時,食環署指2010年2月蔡宅的工人浴室滲水至下層單位,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向他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他在21日內修補,雖然蔡曾更換工人浴室的喉管,但滲漏情况並無改善。

高院:未確定滲漏在維修限期後開始處理上訴高院法官昨在判辭指,食環署於2010年2月開始在蔡的單位先後進行3種滲水測試,其中一次發現滲水源頭,蔡亦在收到通知書的限期前更換喉管,但滲漏繼續,裁判官最後裁定蔡的工人浴室是滲水的唯一源頭。

但高院指出,食環署調查漏水時,於2010年3月1日將加入「熒光黃納」的水放在蔡的工人浴室進行蓄水測試,維修限期後從受影響單位收集到的漏水樣本中,同樣發現含有「熒光黃納」,由於這段期間,署方沒有再做另一次蓄水測試,明顯維修限期後的漏水,必定是在3月1日蓄水測試引入。

法官再引述庭上專家的證供,專家同意蓄水測試的結果有可能在3至4星期後才出現,主要視乎裂縫的大小,以及出現滲漏的廁所或喉管的毁壞情况。高院認為未能確定有關滲漏是在維修限期後才開始,裁定定罪並不穩妥。

【案件編號﹕HCMA396/11】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609439/1.html

食環署係外判俾人做,做的人求期{:heyhey:}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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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8 18:53:56 |只看該作者
結果還是沒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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