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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引通訊局指南 葉劉:特首毋須解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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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0 16:57: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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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特首梁振英會同行政會議沒有按通訊局建議發出3個免費電視牌照,各界要求解釋,但行會成員葉劉淑儀昨表示,通訊局申請指南寫明特首及行會不受通訊局建議約束,毋須就拒發牌解釋理由,且上屆政府亦無對通訊局建議照單全收,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都再做兩次顧問報告,顯示該局難於接受通訊局建議。有立法會議員質疑特首不是有權就可用到盡,有法律學者亦反駁,行會作出不尋常決定,法庭有權要求特首解釋。


羅范:通訊局非與行會割蓆

另外,港區人大代表、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昨表示,通訊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並非要與行會割蓆,只是以事論事。她又指中聯辦是國家駐港機構,有責任維護《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當看見立法會想用特權法查免費牌、衝擊行會制度,中聯辦才覺得涉及憲政問題,但中聯辦不是每件事都想參與,接觸部分立法會議員是因為事件重要。


葉劉淑儀昨在無綫節目《講清講楚》表示,通訊局《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指南》提到,特首與行會的發牌決定,不受指南限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最高層次,可以不跟隨通訊局建議,亦毋須解釋理由。她又指審批每個步驟都諮詢過律政司,若有意見指程序有瑕疵,應交法庭決定。


陳弘毅:重要決定法庭可要求解釋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雖然指南說明特首毋須解釋,但指南不可凌駕普通法公義原則,特首或行會須就行政決定作解釋。他引述豪宅業主就沙中線穿越屋苑地底的司法覆核案指出,上訴庭判辭明確寫到,雖然鐵路條例無明文要求就行政決定提供理由,政府亦無一般性義務作出解釋,但若一個表面上異常的行政決定,或決定所影響的權益很重要、值得保障的情况下,法官可基於公義原則,要求特首會同行會解釋。他認為今次電視牌照事件,香港電視有足夠理由提出司法覆核。

明報

對於葉劉淑儀說法,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特首與行會並非「無法無天,權力大過一切」,若行會作出不尋常決定,法官有權要求特首或行會解釋。
郭榮鏗:不是有權就用到盡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質疑不諮詢通訊局違反程序公義,他認為由政治角度來看,政府應解釋拒發牌的理由,又說葉劉只看條文「好膚淺」,法律精神「不是有權就用到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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