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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料外傭案裁決不會令大批外傭成港人
高等法院就首宗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作出裁決,裁定入境條例限制外傭申請居港的規定是違反基本法。有學者指出,判決未必會令到大批外傭申請成為永久居民。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說,外傭申請居港,仍然需要符合連續居港7年,及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的條件,很多外傭並非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所以只要入境處審批時,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很多外傭不符合居港資格。
張達明認為,即使政府就案件上訴而敗訴,亦毋須尋求人大釋法,因為會嚴重損害本港的司法獨立,對本港的審訊權,構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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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張達明兩點:
1)香港居住滿7年的外傭超過10萬,加上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資,本地僱主要付出更多金錢。
2)香港只是一個城市,但人大代表國家,兩者利益如何權衡,不用明言。
補充兩點法律相關論點:
1)外傭來港工作,本身知道不可能獲得居港權,既然還要來工作,在合約上,已經認可了條款。
因為來港工作不是強制性的,外傭不可以“被強迫接受不公平條款”為由推翻合約。
香港人offer(提出要約)工作,條件是不可以此申請居港,外傭accept(接受要約)了這個條款和工作要約,
並達成consideration(履行合約,工作和領取報酬)。
2)外傭通過推翻法例而獲得居港權,在法理上已經破壞了合約精神。相對於所謂的破壞司法獨立,這個行為更是摧毀了
我們所習以為常的原則,那就是法治精神。連合約精神也不遵守,何來法治可言?
補充三點經濟相關觀點:
1)資源錯配:外傭不少人其實學歷並不低,甚至有大學畢業的。但其學歷在香港不獲認可,本地工作經驗,除了家務,
並無其他。在香港擔任傭工或在菲律賓尋找工作,相對在香港尋找其他工作而言,成功率大很多——雖然菲律賓大
學生很難找工作。
2)社會資源的浪費:他們若成為了香港居民,將會來香港尋找工作。因其競爭力相對較低,他們很難找到
工作,大部分時間都耗費在尋找工作方面。而額外的社會福利開支,勢必對公共財政造成壓力。
3)租值消散(類似上述的浪費):社會福利、最低工資,都是公共資源。因外傭屬於少數族裔,難免遭到本地人的或
多或少的歧視。因此,外傭一旦成為港人,必會爭取更多福利和保障,包括經濟上和人身上的保障。這會對香港的
公共資源造成不可避免的和不必要的損耗。這就導致了租值消散。
再來一點人身方面的攻擊性言論:
1)張副教授,有哪一次公民黨做事你不是讃好的?你到底是港大的法律副教授,還是公民黨的外圍師爺?
總結:外傭成功成為港人,是一個雙輸的局面。香港人福利變相受到削減;而外傭也因為競爭力不足和社會對他們的
歧視,很難在這裏立足。此事對港人和外傭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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