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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 「屠龍小隊」案續審 被告曾於群組指中大暴動示威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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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16 23:35: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今(16日)在高院續審。被告李家田續自辯,控方指李曾於群組中表示中大暴動的示威者是「童子軍」,質疑李是指該些示威者不夠勇武。李否認,並稱只是形容他們行為較蠢。

李家田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指,李於2021年11月曾在相關群組與其他人討論中大暴動示威者,李稱他們是「童子軍」且囂張,又稱他們「弓都未裝啱」、「我去個廁所都卑佢哋寸」、「前排啲人仲寸,當正自己大佬咁講嘢」。控方質疑李是否覺得他們不夠勇武。李否認並稱只覺他們行為較蠢,且表現很「寸」及「揸住雞毛當令箭」,給指令予其他示威者。

控方又指,據相關群組訊息,11月16日西貢行山當天(即控方案情指去試槍和炸藥),李稱已屙血多天,且身體不適,何以仍選擇去行山,而且當天已認罪被告黃振強亦表明不會到場,理應毋須唯命是從。李解釋只是跟從黃叫他行山的指示。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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