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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0年前「莊豐源案」中,律政司引述1996年成立的特區籌委會的意見向終審法院提出,若父母其中一方在子女於香港出生時已取得永久居民資格,子女才可擁有居港權,以此解釋《基本法》立法原意,但終不獲終院接納。昨日在外傭居留權案件中,律政司「學精了」,引用歷史更「久遠」的文獻,以證明外傭居港無居留權符合《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原意。
證立法機關有權定入境政策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引用了包括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訂至1997年特區成立期間的立法修訂、港府紀錄、居港權小冊子等,以解釋《基本法》立法原意。彭力克續稱,《入境條例》自1971年已為「通常居港」下定義,直至回歸期間亦曾修改,說明立法機關一向有權制訂入境政策,故在《入境條例》2(4)中加入外傭、駐軍、領事等例外情况並不違憲,法例亦不存在歧視。
官質疑違三權分立但法官林文瀚質疑,若容許立法機關詮釋《基本法》後附加限制,與三權分立或有違背。彭力克回應稱,政府在社會經濟等考慮下訂立入境管制,乃在《基本法》框架下進行。
彭力克又指出,若法庭認為《基本法》24條「通常居港」定義含糊不清,應參考自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以來的多份文件,當中清楚說明中英政府的原意,是容許立法機關自行立法,將特定類別的在港人士列為非「通常居港」。
李志喜﹕部分文件來歷不明申請人一方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反駁,指政府要求法庭考慮歷史文件的做法並不正確,因為公眾根本無法得知,部分文件更來歷不明。
彭力克前日列出7點,力證外傭來港工作受到特定規限,故不屬「通常居港」的說法。李志喜則回應指說法沒根據,直指政府未有分清楚,該7點對外傭的限制是源自僱傭合約還是入境管制。李又指出,外僱在僱主寓所居住,只是工作需要;而僱主須提供外傭往返原居地的交通費用,從另一角度看是外傭福利,並強調外地來港工作或讀書的人,與原居地一定有聯繫,不認為外傭的情况非常特殊,以致不屬「通常居港」。
李又認為,《基本法》24條應與訂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25條一同解讀;24條訂明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的資格,將中國籍、非中國籍等人分為6類,同一類人士取得居港權的資格應相同。
至於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少珠早前撰寫誓章,評估政府敗訴將有40萬名外傭及家人合資格取得居港權。彭力克表示暫不呈堂,現階段亦不會就社會影響作任何陳辭,但將保留日後呈堂的權利。申請人是1986年來港的菲傭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昨未有到庭。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124/10】
明報記者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15919/1.html
不是預審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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