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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籌委文件無用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即將就外傭居港7年是否享有居港權進行審訊,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首度開腔,指《基本法》立法原意不包括給予居港7年的外傭居港權,不存在「無中生有,要胡亂剝權利的問題」。
譚惠珠又引用當年特區籌委會的意見書,指相關立法原意,是源自當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共識。不過,另一名基本法草委李柱銘說,有關文件是在《基本法》頒布之後才出現,只要《基本法》內容清晰,相信法院未必會引用籌委有關文件,推定立法原意。
譚引籌委文件證立法原意
事實上,終審法院於2000年審理「莊豐源案」指出,法院以普通法解釋《基本法》時,是詮釋「法律文本所用的字句」,以確定其立法原意,「並非僅是確定立法者的原意」,強調「法例的文本才是法律」;而政府當年即使引用譚惠珠昨日提及的籌委會意見書以證明立法原意,最後亦不為終院接納。
本身亦為前行政局成員及基本法草委的譚惠珠,昨接受香港電台訪問表示,早於1983年,行政局已討論本港入境政策,《基本法》於1985年起草時,聯合聯絡小組亦同步會談,包括討論居港權定義並達成共識,有關共識於特區籌委會在1996年8月10日通過的文件「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反映,後來再由臨時立法會在回歸前的「午夜立法」修改《入境條例》,指明外傭與非法入境、逾期居留、被法院判監及擔任外國領事等人士,留港時間都不會用來計算申請居港權所需的7年年期。
內地子女獲居權 譚:影響港福祉
另外,對於正在困擾不少港人、容許內地人在港所生子女享有居港權的《基本法》第24(1)條,譚惠珠說,當年籌委會的意見書有闡釋,指明有關人士出生時,父或母必須在香港合法定居,他們才享有居港權,但有關闡釋在「莊豐源案」中並不為終審法院接納。譚惠珠直接批評終院當年的判決「影響了香港的福祉」,如今應由政府、立法會及社會大眾決定是否需要作出改變。至於外傭居留權一案,她認為現時到終審尚有一段日子,社會還有時間討論和處理問題。
同為基本法草委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按普通法解釋《基本法》,若條文用字清晰,則法院就會按條文作本身用字解讀,即使法院要以其他歷史材料斷定《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亦只應考慮《基本法》頒布前的文件,而不是頒布後嘗試解釋立法原意的文件。至於草委當年的原意如何,李柱銘指他與譚惠珠都只參與了中港關係及政策小組,無參與居港權的討論,他亦不知當年的原意如何。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04469/1.html
索性要求人大釋法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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