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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交圈斷原居連繫不足夠【明報專訊】高院昨駁回第三宗菲傭母子居港權的司法覆核申請,裁定政府勝訴。判辭清晰指出,外傭取得居港權須「過三關」,先要有意願以本港作唯一的家,再用具體行動實踐,且要7年連續、無間斷居港;法庭裁定單是在港有社交圈子、斷絕與原居地連繫等,不等於「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有法律學者認為裁決確立入境處的把關角色(見另稿)。
菲傭律師:顯示法律關卡極嚴保安局發言人指出,政府歡迎原訟庭判決。當局提供的數字顯示,截至今年9月,約有7000名外籍人士申請居留權,約九成獲批。而一直代表菲傭一方的律師帝理邁指出,今次裁決顯示「法律關卡」極為嚴謹,反駁外傭一夜間大量湧港的說法。帝理邁表示,本案申請人暫未決定會否上訴,律師會先研究判辭。
申請人Josephine B. Gutierrez於1991年來港當菲傭,其後在港誕下現年14歲的兒子Joseph,兩人06年申請居港權被拒,上訴至人事登記審裁處再被拒。法官林文瀚於判辭開首表明,法庭的責任是界定何為「通常居港」及「永久居港」,而判定誰有居港權是入境處權力範圍;除非入境處的決定極不合理,否則法庭不會干預。
官﹕須實際行動視港為家林指出,根據案例,申請人先要證明打算永久留港居住,再要做實際行動表明以香港為唯一住處,才符合《基本法》第24條中「永久居港」的條件。林表明,雖然申請人在港有社交圈子,公餘時積極參與宗教活動,及斷絕與原居地連繫,但不等於實際行動以證明有長期留港的生計。
法官指出,首宗個案申請人Vallejos的僱主願意為她提供居所及工作;相反,本案申請人雖然與現任僱主關係融洽,但她在06年申請居港權時,根本未開始替此僱主打工,故此這關係不能列入考慮。法官又指出,根據案例,其未成年孩子的永久居住地,應以父母的意願為依歸,故申請人的兒子亦無居港權;再者,其子曾多次離港,他的通常居港年期,應由最後一次入境,即04年開始計算,故他連續居港不足7年。
【案件編號︰HCAL136、137/10】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886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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