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6095|回覆: 2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章子怡告《蘋果》《壹週刊》誹謗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6-12 10:40: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morris_2007 於 2012-6-12 10:42 編輯

【東方日報專訊】進身國際影星的內地著名女演員章子怡,指稱兩星期前被壹傳媒旗下的《蘋果日報》及《壹週刊》接連誹謗,誣指她捲入薄熙來案件,又指她遭禁止出境,對她構成嚴重誹謗;而有關虛假消息亦隨即被世界各地傳媒引用。她昨日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民事控告《蘋果日報》及《壹週刊》的出版公司及總編輯,要求法庭頒令禁制一報一刊繼續發布有關誹謗報道,並向她作出賠償。此外,她亦同時在美國興訟,向誹謗消息的源頭「博訊新聞網」採取法律行動。

本案原告章子怡,被告則包括香港《蘋果日報》的出版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與其總編輯張劍虹,以及《壹週刊》的出版公司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其總編輯李志豪。原告指兩間被告公司同屬壹傳媒集團旗下,而壹傳媒除經營香港《蘋果日報》及《壹週刊》之外,亦有出版台灣《蘋果日報》,以及營運上述兩報一刊的網站,和港台兩地的《蘋果動新聞》手機程式。

原告指出,今年五月二十九日,香港《蘋果日報》首先在其中國新聞版,刊登一篇誹謗她的文章,標題為「捲入薄熙來案  章子怡『賣肉』受查禁出國」,報道內容引述在美國營運的中文網站「博訊新聞網」,指原告捲入薄熙來案,遭中央調查組問話及禁止出國。此外更指原告長時間與多名內地高官及富商有巨額性交易。同日《蘋果動新聞》及台灣《蘋果日報》亦刊登了內容相同的報道。

消息來源   美「博訊新聞網」亦被控
兩日之後,《壹週刊》在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出版的第一一六○期,又刊登一篇題為「爆收肉金7億傳禁出國 章子怡失約康城」的報道,對原告作出與上述《蘋果日報》報道相同的失實指控。上述報刊報道,亦同步在壹傳媒網站持續發布。

原告在入稟狀強調,上述的報道屬嚴重誹謗及侮辱,其內容全部不是事實,會令讀者誤以為她是娼妓,與高官富商性交易來賺取巨額金錢,且因此而被調查和禁止出國。原告指這些失實指控,已對她的聲譽造成嚴重損害,並使她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社會壓力。原告身為國際影星,自被告發布有關誹謗報道後,其內容更隨即被全球多份報章雜誌及網站轉載,其中更包括著名美國雜誌《紐約客》,令原告受損害更深。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688876/1.html


標簽
章子怡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2#
發表於 2012-6-12 10:44:0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morris_2007 於 2012-6-12 10:45 編輯

鮑永年為首 組星級律師團

【東方日報專訊】章子怡今次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控告壹傳媒旗下的《蘋果日報》及《壹週刊》誹謗,是委託了城中擅長打誹謗官司的資深大律師鮑永年做代表,鮑曾協助另一國際影星鞏俐成功控告壹傳媒旗下的《忽然1周》誹謗。此外,章子怡的香港律師團隊亦包括曾先後代表龔如心及陳振聰打爭產官司的何敦麥至理鮑富律師行。

鮑永年為著名資深大律師清洪以及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張澤佑的徒弟,他在○五年成為資深大律師,經常處理誹謗案,除上述的鞏俐案外,他亦曾經代表廖創興後人廖璧欣告《壹週刊》誹謗她懷孕、又代表過郭炳湘控告胞弟郭炳江及郭炳聯誹謗等。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688869/1.html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3#
發表於 2012-6-12 10:47:01 |只看該作者
章子怡名節受損 可索天價賠償

【東方日報專訊】章子怡全球知名,來自電影、廣告及商品代言人的收入滔滔不絕。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謂,今次被指誹謗的內容涉及女星最重視的貞節問題,章子怡一旦「告得入」,賠償總額相信是一個天文數字。他又解釋,傳媒不能單以引述他人文章作抗辯理由,必須證明報道前曾盡力求證:「唔係話馬爾代夫定巴勒斯坦有篇報道,你見人登咗就可以照登,如果係咁,吹水咪好易。」

章子怡的收入及曝光率令其個人影響力足以登上《福布斯中國名人榜》,黃國桐分析,章子怡要求誹謗者賠償的經濟損失全部有數得計,再加精神損失,必是天文數字:「你報道一個女星最忌諱嘅貞節問題,人家同你少咗幾多片酬、少接幾多廣告同電影,少去幾多代言活動逐樣計,真係有排賠。」

金額由法庭評估

黃國桐解釋,一般誹謗入稟,原告一方也不會列出要求賠償金額,原告一旦勝訴,金額會由法庭評估,但若被告涉及多個不同單位,各自的賠償額加起來不能超過法庭評估的總賠償額:「不過咁,以章子怡咁出名又全世界都識,只係一個單位嘅賠償額都唔嘢小。」

黃國桐強調,涉及傳媒的誹謗案,被告一方一般有兩個抗辯理由,一是證明報道內容屬實,一是證明報道屬公正評論,但引述他人文章不是抗辯理由:「你登人家篇報道,都要盡力求證源頭,努力追查,並唔係照登過關,平衡新聞自由都要保證文章唔係傷害到人。」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688870/1.html


唔知1仔要賠幾多{:heyhey:}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23 05:38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