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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案 官暫緩控方聘英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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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2 23:38: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等涉貪賄案,刑事檢控專員早前獲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批准,委聘英國大律師Louis Mably來港擔任主控御用大律師的副手,大律師公會不服,已提上訴,上訴聆訊將於11月14日展開,高院昨同時頒令暫緩Mably來港的決定,直至上訴有結果。


薛偉成親上庭解畫

許仕仁案明年5月8日開審,本年12月3日作第二次審前覆核。還有4日便卸任的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昨親身上庭,反對大律師公會的暫緩裁決申請,強調許仕仁案很可能是本港歷史上最重要的刑事檢控,加上行內可供應的私人執業大狀選擇有限,案件亦已進入預審階段,很多籌備工作已展開,若身處英國的Mably未能獲大律師公會發出執業證書讓他來港工作,亦會影響案件籌備,從而影響公眾利益;反而法庭是否批准暫緩令,並不會影響大律師公會的利益。


代表大律師公會的資深大律師白孝華則指出,只要公會提出的上訴理由充分,法庭便應批准暫緩申請;此外,控方以本地大律師選擇有限為由委聘Mably來港,但一直未能提供有關證據。白孝華亦指出,上訴庭是否有權處理公會的上訴亦成疑,故屆時會在上訴庭再爭辯。首席法官張舉能終批准暫緩申請,直至上訴聆訊即11月14日為止。


「暫緩裁決影響公眾利益」

根據大律師公會於上月向法庭提交的上訴通知書,原審首席法官張舉能錯誤理解《基本法》63條、即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且不受任何干涉,公會認為63條與委聘海外大律師並無直接關係。


無證據證明選擇有限

此外,張官不能以Mably已協助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參與許仕仁案為由,作為批准Mably來港工作的條件。公會又認為,張官在沒有實質證據下,便斷定本港沒有適合的大律師可選擇。


【案件編號:HCMP1043/13、CACV173/13】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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