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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權案政府勝 外傭須過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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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1 11:47: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有社交圈斷原居連繫不足夠【明報專訊】高院昨駁回第三宗菲傭母子居港權的司法覆核申請,裁定政府勝訴。判辭清晰指出,外傭取得居港權須「過三關」,先要有意願以本港作唯一的家,再用具體行動實踐,且要7年連續、無間斷居港;法庭裁定單是在港有社交圈子、斷絕與原居地連繫等,不等於「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有法律學者認為裁決確立入境處的把關角色(見另稿)。

菲傭律師:顯示法律關卡極嚴保安局發言人指出,政府歡迎原訟庭判決。當局提供的數字顯示,截至今年9月,約有7000名外籍人士申請居留權,約九成獲批。而一直代表菲傭一方的律師帝理邁指出,今次裁決顯示「法律關卡」極為嚴謹,反駁外傭一夜間大量湧港的說法。帝理邁表示,本案申請人暫未決定會否上訴,律師會先研究判辭。

申請人Josephine B. Gutierrez於1991年來港當菲傭,其後在港誕下現年14歲的兒子Joseph,兩人06年申請居港權被拒,上訴至人事登記審裁處再被拒。法官林文瀚於判辭開首表明,法庭的責任是界定何為「通常居港」及「永久居港」,而判定誰有居港權是入境處權力範圍;除非入境處的決定極不合理,否則法庭不會干預。

官﹕須實際行動視港為家林指出,根據案例,申請人先要證明打算永久留港居住,再要做實際行動表明以香港為唯一住處,才符合《基本法》第24條中「永久居港」的條件。林表明,雖然申請人在港有社交圈子,公餘時積極參與宗教活動,及斷絕與原居地連繫,但不等於實際行動以證明有長期留港的生計。

法官指出,首宗個案申請人Vallejos的僱主願意為她提供居所及工作;相反,本案申請人雖然與現任僱主關係融洽,但她在06年申請居港權時,根本未開始替此僱主打工,故此這關係不能列入考慮。法官又指出,根據案例,其未成年孩子的永久居住地,應以父母的意願為依歸,故申請人的兒子亦無居港權;再者,其子曾多次離港,他的通常居港年期,應由最後一次入境,即04年開始計算,故他連續居港不足7年。

【案件編號︰HCAL136、137/10】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88655/1.html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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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1 11:50:50 |只看該作者
確立入境處把關

【明報專訊】《入境條例》被裁定違憲,12.5萬外傭即擁有申請居港權的資格,但要成為永久居民,《基本法》訂明要以本港為永久居住地。林文瀚法官的3次裁決,釐定有關條文的定義,更提供具體例子,認為這宗案件的申請人Gutierrez無作具體行動,以維持長期留港生計,與首宗個案的申請人Vallejos並不相同。有法律學者認為,裁決確立入境處的把關角色,亦向市民派出「定心丸」。

首案僱主支持生計成關鍵客觀來說,Gutierrez與Vallejos的背景有很多相似之處,但法官林文瀚清楚指出,Vallejos的僱主表明支持她成為永久居民,其將來生計得到資助,是兩案的重大分野。法官亦指出,《入境條例》的附表列出的四大因素︰其慣常居所、家庭成員所在、合理收入及有否繳稅,雖能協助決定誰是永久居民,但不是唯一考慮因素。

外傭今後有例可依根據林的裁決,雖然入境處的把關角色得到了確立,但同時亦劃清在什麼情况下,居港滿7年的外傭有權獲得居港權,換言之,有意申請居港權的外傭將有例可依。

香港大學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法庭釐清「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定義,相信絕大部分外傭不符合條件,裁決可謂向市民派出「定心丸」;又指裁決證明以十萬計外傭即將湧港是危言聳聽。張認為,入境處有責任一視同仁,處理外籍人士的居留權申請,不能只針對外傭嚴格執行規例。

資深大律師兼公民黨梁家傑亦表示,裁決說明政府擁有相當大的行政酌情權,當局可按照個別案件情况,決定誰能取得居港權,相信清晰的界線將會慢慢形成,法庭只會在當局的決定不合理或違法時干預。但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則表示仍有隱憂,每一宗個案都要視乎實際情况,而根據政府數字,有12.5萬名外傭已居港滿7年,就算今次申請人被判敗訴,亦難保其他外傭仍會獲得居港權。

明報記者 梁珮珊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88654/1.html

會否造成菲傭行賄僱主支持其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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