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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關於海上刑事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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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2-28 22:14: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最高法、最高法和中國海警局聯合印發《關於海上刑事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劉新)為依法懲治海上犯罪,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海洋權益和海上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國海警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海上刑事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對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發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陸地、入境地、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的海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由該外國人登陸地、入境地、入境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登陸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入境地,包括進入我國陸地邊境、領海以及航空器降落在我國境內的地點。

《通知》指出,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由海警機構根據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管轄原則進行。依據第一條規定確定的管轄地未設置海警機構的,由有關海警局商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警局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依法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移送。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警局下屬海警局,中國海警局各分局、直屬局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依法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移送。海警工作站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依法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移送。

《通知》明確,人民檢察院對於海警機構移送起訴的海上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後,認為應當由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海警機構應當在移送起訴前向人民檢察院通報,由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海上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通知》強調,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監督,與檢察機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檢察機關通報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刑事立案、破案,採取強制措施等情況。海警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海警機構的刑事立案、偵查活動實行監督。

《通知》指出,海警機構辦理重大、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活動,並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和建議。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介入海警機構的偵查活動,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海警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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