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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由社署代交公屋租金的六旬綜援戶早前成功挑戰社署,要社署向綜援戶退回紓困措施的租金及差餉。社署昨就這宗影響15萬公屋綜援戶的案件上訴,但上訴庭法官甫開庭便指豁免租金是基於實報實銷,明言綜援戶申索「完全錯誤」。雖然上訴庭押後裁決,但估計社署很大機會獲判上訴得直,或可省回1.47億元。
押後裁決 社署得直機會大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昨甫開庭即向代表公屋綜援戶鄧綺瑜的大律師表示,細閱立法會有關紓困措施的「特別撥款」文件後,發現清楚提及有關津貼金額是租戶的實際已付出租金,前提是「實報實銷」。法官直言看不到綜援戶有任何可爭議的論點。
官:豁免租金基於實報實銷
然而代表鄧的大律師陳辭,有關紓困措施撥款屬指定用途開支,社署「代收」公屋綜援戶的豁免租金後,應將有關租金退回租戶,而社署將這筆撥款用於其他用途並不合法。
不過上訴庭質疑,該筆撥款並非指定用途開支,亦不屬於公屋綜援戶,即使社署有餘錢亦只顯示社署開支少了。張澤祐法官更直言公屋綜援戶的申索及陳辭是「完全錯誤」。代表社署的資深大律師只需向上訴庭呈交書面陳辭,上訴庭便下令案件押後裁決。
社署一方的書面陳辭則指,原審法官認為社署在「代收」豁免租金中獲益,卻忽略了法定繳付租金及差餉的責任其實是租戶,只是在福利制度下,由公帑代這些人士付租,社署在過程中只是執行有關制度,並不會得益;而公屋綜援戶實際上亦沒有損失,因為他們毋須負擔租金及差餉,故政府協助一直全數繳付租金及差餉的公屋租戶的紓困措施,與一直由社署支付租金的公屋綜援戶無關。
社署一方續指,公屋綜援戶一直已從綜援制度中享有免租及差餉的福利,過往加租對他們沒有任何負面影響,故減租或退租亦應如此。
鄧婦於2003起三度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政府曾於2002年豁免全年差餉,在2007年免收2月份公屋租金,惟因綜援人士一直由社署代繳上述兩項費用,故豁免期內她毫無所得,她要求社署按「紓解民困」目的向她發放款項,但3次均被判敗訴。鄧遂向高院上訴,去年獲高院判勝訴,下令社署須向鄧賠償2397元。
【案件編號﹕CACV207/10】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515445/1.html
見財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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