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般刑事審訊中,控方會先傳召控方所有證人上庭供證。法官根據控方證人的供證,裁決控方表面證供成立,進而判被告表面罪狀成立後,通常會下令被告答辯。
不過,法官會通知被告他抗辯或不抗辯這兩種選擇,並且告訴他不抗辯的後果。
所謂抗辯,就是上證人欄爲自己辯護,把對自己有利的事實道出。
所謂不抗辯,就是保持緘默;簡單來說,就等于放棄了自我辯護的機會。
辯方律師通常會通知被告關于抗辯和不抗辯的選擇和後果。如果被告認爲,他本身的口供書、控方證人的供證、辯方即將傳召的其他證人的答辯詞及其他呈堂的證件,都已替他做出有利的辯護的話,他是可以不抗辯的。
被告一旦選擇不抗辯,法官在缺乏被告證詞的情況下,詳加考慮控方是否提出了令人信服的證據後,會作出必要的推斷(inference),包括對被告不利的推斷,也就是裁決被告有罪。
在一般案件裏,控方若能提出充分證據指證被告,尤其能夠把被告的罪名證明得頭頭是道、前後一致、毫不留疑點的話,那被告在表面罪狀成立後,通常都會答辯。
可是被告覺得,控方無法充分地或無法毫無疑點地指證他的罪行,那他就沒必要上庭抗辯,因爲舉證的責任是落在控方,而不是辯方。
資深刑事案律師阿莫勒(Amolat Singh)說,被告不抗辯的情況相當罕見,尤其是被控死罪的被告。
他指出,被告選擇抗辯的話,就有機會上證人欄接受控方的盤問。“控方的盤問是證實被告證詞的方法,通過控方的盤問,法官可看出被告是否可信和可靠。”
他認爲,不抗辯對被告不利,因爲法官沒機會看被告供證的情況,再從中作出推論。
“被告至少該上證人欄爲自己辯護。他可以保持沈默,但不會就此逃脫罪名,而法官也有權推斷被告是畏罪而不抗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