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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港案今日審理:終院拒雙非入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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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7 10:01: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外傭爭取居港權上訴至終審法院,律政司順水推舟要求提請人大釋法以解決「雙非」問題,案件昨日在終院開審。開庭前要求加入訴訟的雙非兒童,昨被法庭拒絕申請。而外傭一方陳辭指出,若申請者符合《基本法》中外籍人士4個居港條件,即可成為香港居民,政府無權加入限制條件;惟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這等同讓難民等類似的人享有居港權。


馬道立.jpg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圖)質疑外傭一
方解釋「通常居港」的方法,等同讓任何住
滿7年的人皆可申領居港權。(李紹昌攝)
外傭方﹕港府無權加入限制

雙非母親李銀仙代表女兒梁詠琪要求加入訴訟,為雙非孩童陳辭則遭拒。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本案判決對父母皆非本港居民的兒童影響深遠,但首席法官馬道立指觀乎本案,已涵蓋雙非童一方爭議的問題,毋須「多一張嘴」。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在庭外表示失望,現寄望法庭判決時秉持公義,並考慮雙非的觀點及釋法對司法獨立的影響。李銀仙透過社協表示失望,希望裁決不會剝削雙非童的權利。

上訴方女菲傭Evangeline B. Vallej os及菲籍男司機Daniel L. Domingo的御用大律師Michael Fordham多番強調,《基本法》24條已訂明外籍人士居港條件,包括非中國籍、持有效旅遊證件入境、通常居港7年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條文言簡意賅,應以「自然和基本」方式解讀。「通常居港」一詞亦然,並不包含任何技術意義及特別解釋。Fordham認為外籍人士合乎上述條件,即「期望申請獲批」,但仍待入境處審理每個申請的資料,如本港聯繫、留港目的等,決定是否批准留港。

此外,《基本法》沒有賦權讓政府為管制入境而限制「通常居港」的定義,故以《入境條例》決定申請者是否擁有居留權屬違憲。


示威.jpg
數名亞洲外傭協調機構的成員昨在終審法院外示威,
要求本港不要排斥外傭,平等對待,讓他們享有與
本港永久居民同樣的權利。(李紹昌攝)
馬質疑等同難民也享居權

馬道立質疑,若如此解釋「通常居港」,則越南難民或外籍囚犯便全都有居港權。Fordham回應稱「通常居港」必須合法並自願定居香港,有正常居留目的,如受教育或受聘等,留港或離港習慣皆有一定規律,「越南難民不合法入境,囚犯非自願留港」。政府對該兩種人皆有理由不批出居港權,菲傭則不同。Fordham強調他們與一般外籍工作者無異,待遇不應有別。

釋法為本案另一焦點,律政司今天將就此陳辭。

【案件編號﹕FACV19、20/12】


相關報道:居權案 港府今向終院提釋法

外傭居港權昨向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政府代表表明將於今日向終審法院就《基本法》158條提請人大釋法;雙非童代表昨指釋法影響其權利,申請介入訴訟,惟首席法官馬道立即時拒絕申請,並指政府及外傭代表的陳詞,足以涵蓋雙非童問題。

8歲雙非童梁詠琪日前由母親李銀仙代表申請法援,入稟申請加入訴訟,昨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出庭提出申請。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jpg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
克昨表示,將於今日向終審法院
就《基本法》158條提請人大釋
法。(林宇翔攝)
馬:陳詞足涵蓋雙非童問題

戴啟思表示,政府將就本案建議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申請將影響雙非童的權利,故申請介入訴訟及陳詞。

馬道立指,本案結果預料影響很多人,而政府及外傭代表所呈的文件頁數是數以百計,足以涵蓋雙非童問題,故拒絕其申請。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對申請被拒感失望,認為法庭應讓有機會受人大釋法影響的人士,能有法律代表提意見,以符合司法公義。

政府昨繼續由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代表陳詞,外傭一方則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Michael Fordham陳詞,而一直協助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則從旁聆聽,未有發言。

彭力克昨透露,將於今日向終審法院就《基本法》158條提請人大釋法,有關條文與整個《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有關。

本案爭議點是《入境條例》第2條⑷(a)(vi)中,外傭不被視為通常居港,有否違反《基本法》第24條(2)(4)訂明,在港通常居住7年以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者,屬成永久居民。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jpg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圖)昨代表
雙非童申請加入訴訟,指釋法影
響雙非童權利,但遭首席法官馬
道立拒絕。(陳偉英攝)

通常居港定義 雙方各執一詞

原訟庭早前裁定違憲,其後遭上訴庭推翻,指政府有權就通常居住下定義,將外傭排除在外。

Fordham昨指,《基本法》第24條行文清晰,通常居住一詞應以字面詮釋,即「以安頓作為目的而自願留下」,只要外傭以合法旅遊證件來港及自願留港工作,已符合通常居住定義,外傭情況絕非如囚犯或難民,前者屬非自願居住,後者則不是持有效旅件來港,故通常居住不應如政府所說具隱含含義,讓政府在條例上向外傭施加限制。

Fordham強調,並非所有住滿7年的外傭均合資格成為永久居民,要符合永久居民資格,仍需交由入境處考慮該外傭的個人背景。

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陳兆愷、李義、非常任法:夏正民、梅師賢爵士;案件編號:FACV19、20/12;今續審。


釋法.jpg 庭外消息:有團體對雙非嬰兒被拒加入聆訊感失望

外傭居港權案一連三日在終審法院審理。律政司早前去信法院,要求判案前要向全國人大提請,解釋居港權的立法原意,包括雙非嬰兒是否有居港權。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說要代表雙非嬰兒加入聆訊,但被法官拒絕。

負責審理案件的5名法官先後到達法院。代表一名雙非兒童的資深大律師戴啓思,要求加入審訊,認為案件雖然只涉及外傭,但裁決對當事人有很大影響。

退庭商議後,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拒絕戴啓思的要求,認爲原本案件的論點已經足夠,毋須對方的協助陳述觀點。

律政司早前已去信終審法院,要求在審理案件時,再尋求人大解釋基本法中,有關居港權定義的立法原意。律政司代表律師彭力克說,星期三的聆訊上,才會要求法院澄清99年居港權釋法,是否有法律效力。

不過,外傭的代表律師就認爲,居港權最重要的是看基本法第24條的字面解釋,只要是自願和合法留港,在香港讀書、做生意及受聘的人就有居港權。

馬道立則反駁,如果直接看字面解釋,那麽很多人都有居港權,他舉例正在坐牢,非法來港人士不會有居港權。馬道立又說,外傭的居留條件是有限制的,留港期間需要續期,又問律師是否同意條例在不同背景下,有不同比重及理解,例如在入境和稅務方面,就有不同理解。

外傭的代表律師說,需要時間去修改陳詞。

對於法院拒絕雙非兒童有代表律師陳詞,社區組織協會表示失望,認爲法庭應該給予機會,讓有機會在案件中受影響的人士,都可以提出意見。

案件的申請人是菲律賓外傭,早前入稟指入境處條例違憲,2年前勝訴後,去年政府在上訴庭成功推翻裁決,外傭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

明報 / 經濟日報 / Now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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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7 18:31:44 |只看該作者
这些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我毕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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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8 10:24:10 |只看該作者
五毛党 發表於 2013-2-27 18:31
这些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好像是選舉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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