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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請釋法毋須理外界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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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 15:35: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外傭居港案押後裁決

【明報專訊】政府藉外傭爭取居港權,建議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律政司代表昨陳辭時,促請終院毋須理會外界反應,就《基本法》關於人大釋法權的條文,提請人大常委解釋。律政司指由於1999年人大釋法內容是否包含特區籌委會立法原意,將影響本案判決,故釋法實有必要。


案件昨日審結,終院押後裁決。律政司要求終院提請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158(1)條「(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解釋」的含意,及「吳嘉玲案」釋法內容。


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表示,終院裁定「雙非」兒童莊豐源有居港權後,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聲明,判決與人大釋法結果不一致,故法院考慮《基本法》條文時遇上含糊不清之處,可參考《基本法》的相關文件,例如籌委會意見亦提及外籍人士的入境及逗留問題。


此時,常任法官陳兆愷反問,法院若詮釋《基本法》條文時毫無存疑,相關文件是否毋須考慮。彭力克回應表示同意,並舉例指「莊豐源案」爭議法例中「出生」的定義,法院認為並無存疑之處,毋須借助別的文件。


指只須審視3條件

彭力克指出,由於中港兩地法律制度不同,理解釋法內容有分歧。終院應根據普通法,以過往處理提請的3個條件審視本次提請,包括是否有需要、屬合適條文及存在爭議。若呈請「過三關」,法院必須提請人大常委解釋。彭力克明言,提請可能惹來外界聯想,但法院應「依法辦事」,毋須理會外界反應。


彭力克續說,1999年釋法內容包含了96年8月籌委會就《基本法》24條立法原意的意見,但96年8月的意見是否具備效力則仍有爭議。彭力克承認在「莊豐源案」中,政府和終院皆不視籌委會意見為釋法內容,但《基本法》158(1)條涉及法律爭議,需要釐清,政府和終院不應受過去立場約束。


外傭方:籌委意見無約束力

他續稱,158(1)條屬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須由人大常委定奪,而釋法結果將涉及《入境條例》24條的意思,有可能影響本案爭議的《入境條例》中、外傭並非「通常居港」條文是否合憲,故有需要釋法。但外傭的代表御用大律師Michael Fordham重申,籌委會意見只是釋法的附帶意見,終院已認為不具約束力,毋須再次考慮。


【案件編號:FACV19、20/12】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301/-3-2906640/1.html

基本法寫明,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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