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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葉劉籲自行離開 梁美芬:不應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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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10 23:20: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現年29歲的前CIA技術助理斯諾登,上月20日到港,目前藏身在一間酒店。情報當局揚言要將他追捕到案,美國司法部也證實已展開初步刑事調查。

斯諾登藏身香港,但香港和美國有雙邊協定,美國可向律政司申請,要求本港移交斯諾登返美。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相信政府會依法辦事,建議他自行離開香港,以免被引渡;但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就認為,斯諾登屬政治犯,按國際慣例不須遣返。

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認為,斯諾登要保障自已,最好離開香港。

葉劉淑儀指出,香港和美國已簽署引渡協議,美方進行刑事調查,可要求本港警方協助取證、防止個別人士出境,甚至逮捕他;斯諾登保障自已,最好離港。


兩地有司港互助協議

香港和美國簽署了三個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包括《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美國可向律政司申請,要求本港移送其通緝的罪犯回美。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認為,斯諾登不知道兩地有司法互助協議,相信香港需依法辨事,建議斯諾登離開香港,「不要以為香港可以做避風港。」而工聯會黃國建和民建聯葉國謙均認為要依法辦事。

不過,在城大任法律系副教授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引用八十年代英國情報人員Spycatcher泄密案和中國逃往美國的許家屯案,指按國際慣例,互相移交逃犯的協定不適用於政治犯,加上斯諾登屬政治犯,「只有美國認為他犯罪,其他國家均不認為他有罪,他就是政治犯」,認為港府不須答應美國要求,亦不應即時遣返,然後按人道理由批准暫時留港。

自由黨方剛就相信美方不會提出引渡,「爆料後美國形象已經不好,如果要求遣返會更影響形象。」他認為事件證實香港比美國更自由,又認為在此爆料,對中國有利。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成員湯家驊亦指出,雖然美國和香港有刑事協助協議,但要當事人所犯的事在港也構成刑事罪才可。他指如泄露國家機密,香港未必有相應罪行,「要視乎美國檢控措辭」,但認為斯諾登仍有遣返風險,建議他趁美國未提出申請盡快離港,到如冰島等沒有和美國有引渡協定的地方。

湯家驊指出,美國如果要引渡斯諾登,要先向香港律政司提出要求,再由律政司向法庭申請引渡。不過被捕人有權在法院提出抗辯。而引渡的其中一個條件是涉及的法例在兩地要相近或相等。


涂謹申:有權申司法覆核

民主黨涂謹申則指出,斯諾登搜集有關資料時仍為中情局人員,或涉官方人員泄密,在香港和美國均是刑事罪行;但他不認為逃離到沒有引渡條例的國家較好,因當地法制或較香港落後,「香港至少有獨立法院審訊,頂得住其他壓力。」

斯諾登以旅遊簽證進入香港,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塗謹申相信,斯諾登的逗留期限一般為180天,港府沒有權力限制他出境自由,但可以主動驅逐他出境。

塗謹申:“驅逐(斯諾登)是可以的,據我了解是沒有上訴機制的,但如果遊客在香港沒有犯法,有甚麼理由要驅逐他呢?相信特區政府要很審慎很小心,未必會這麽做(驅逐)。”

塗謹申建議斯諾登可以向聯合國駐港難民專員公署申請政治難民身份,或者寫信給行政長官告之政治犯身份,以免港府突然取消其旅遊簽證,即時遞解出境。如果獲得批準,特區政府是不會遞解政治犯出境或回國的。

他解釋指即使美方向香港提出將斯諾登移交,斯諾登亦有權向本港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就算香港與美國有引渡協議,香港都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受政治逼害的人,當然這個是由法庭決定。」

星島日報 / 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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