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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去年台灣總統大選時,於台北國民黨總部涉嫌侮辱當時屬民主黨的區議員馮煒光,被控公然侮辱罪成,台北地方法院本周三判囚30日,但可繳付新台幣3萬元(約港幣7712元)代替監禁。
暫無議員動議解除職務
由於刑期為1個月,議員可啟動《基本法》解除職務條文,惟暫未有議員主動提出。立法會秘書處只重申《基本法》條文,即立法會議員如在香港境內外被判處刑事罪成,監禁1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職務,立法會主席即會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
黃毓民回應稱「無嘢講」。馮煒光則對台灣不予起訴更嚴重罪行感到遺憾,他期望立法會啟動解除職務議案,「最低限度要黃毓民解釋」。
可付款代囚
早前黃毓民及人民力量陳偉業非法集會罪成,民建聯蔣麗芸曾提出啟動解除職務議案,但在內會被否決。她表示,衡量通過機會後,決定不提出。另一名曾提出解除職務的獨立議員謝偉俊則稱,原則上應啟動解除職務議案,否則會被指「黑箱作業」,但仍需研究判辭才決定。公民黨湯家驊表示,泛民未就此商討,但他認為解除職務屬政治行為,故不會支持。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622/-3-2998697/1.html
黃毓民係唔智會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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