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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斥存心誤導政府 二人願賠逾180萬
【明報專訊】前發展局長麥齊光與助理路政署長曾景文,因訛稱互租單位騙取租津約70萬元,經審訊後昨被裁定串謀詐騙、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等6罪全部罪成。法官陳仲衡斥責兩人的警誡供辭完全不可信,麥供稱與曾景文買樓時的一連串巧合實在難以置信,認為兩人存心誤導政府騙取租津。雖然兩人已表明願意連本帶利賠償逾180萬元,但仍是公務員的曾景文,或有可能失去逾600萬元退休金(另見稿)。
押後判刑 未答會否上訴
麥齊光(62歲)及曾景文(57歲)皆未有回應會否上訴。據辯方在庭上透露,由於麥齊光7月份不在港,案件將押後至8月8日判刑,兩人亦會在當天求情。辯方稱,麥、曾亦願意賠償,兩人原共涉騙取約70萬元租津,現時連同利息,僅麥齊光已願意賠償70萬元;曾景文則願賠償118.8萬元。
官不信二人曾「互換」單位
法官陳仲衡認同辯方所言,裁決時不應考慮政治因素,但仍認為麥齊光及曾景文於1985年分別買下北角城市花園21E及22E單位後,在1990年根本沒有「互換」單位,更從沒訂立信託聲明,辯方證供更有多項前後矛盾。如22E租客梁孔於1990年後、即辯方聲稱兩人「互換」單位後,仍交租予應已不是22E業主的曾景文。此外,兩人單位各有按揭,麥在警誡下亦難以解釋「互換」單位後的按揭由誰供款等。
曾景文租住21E單位期間,法官指他對單位有很強的控制權,如他於1989年出國進修,但仍可安排胞妹曾慧華租住21E。當曾與家人回港後,曾慧華又可提早終止租約,讓曾的家人遷回單位。法官認為,唯一推斷是該單位在1985年時,已由曾景文買下。
訂信託文件說法不合理
辯方聲稱兩被告於1990年間曾訂立信託文件,法官引述被指當年為兩人訂立文件的律師黎世安供稱,基於違反職業操守等因素,他不可能為麥、曾訂下正式的信託文件。辯方曾表示,兩人曾訂下非正式的信託文件,但法官認為,此類文件對麥齊光的保障甚低,故認為辯方的說法不合理。
麥、曾雖為港大校友,但法官認為買賣樓宇是重大的投資決定,即使兩人是朋友,亦鮮會與對方交換單位,更遑論讓對方保留出售單位所得的金錢,而且兩人申請租津時所提交的租約上,21E、22E單位業主一欄均「有默契地」填上麥、曾兩人的妻子,又填上具誤導性的地址。法官說,公務員租物業並不犯法,但兩人刻意隱瞞業主身分,是由於他們有不誠實的意圖。
法官相信,麥齊光、曾景文實為22E、21E的真正業主,兩人明知在所居住的單位有財務利益,仍申請租津,存心欺騙政府。法官又認為,兩人與家人住在自己擁有的單位內,裝修等費用均可花在自己的單位之上,故兩人並非如辯方所言,沒有詐騙政府的動機。
【案件編號:DCCC956/13】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625/-3-30001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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